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如何落地?常州一案改判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引关注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在劳动力市场中工作。此现象带来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其中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问题尤为突出。常州中院审结的廖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正是这一时代课题的生动写照。 案件起因于一场工作中的意外。2023年3月,已满52周岁的四川籍女工廖某入职常州市武进区某机械公司——从事一线操作工工作——月薪5000元。同年11月,她在操作压机时左前臂被机器压伤,最终被诊断为毁损伤,不得不截肢。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不仅改变了廖某的人生轨迹,也引发了多项法律问题:超龄劳动者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法律认定的模糊地带。一审法院基于传统理解,认为廖某已超过女工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虽然工伤认定成立,但不能享受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12.2万余元,远低于廖某要求的128万元。这一结果让廖某感到难以接受,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的改判说明了对时代发展需要的深刻认识。合议庭没有机械地适用"超龄即非劳动关系"的传统逻辑,而是将重点放在权益保障和实质公平上。法院着重考量了两个关键因素:其一,国家关于延迟退休的政策导向表明,用人单位负有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的基本责任;其二,如果廖某选择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路径,残疾赔偿金可达60余万元,而工伤赔偿路径下若不支持伤残津贴,赔偿额仅10余万元,巨大的"救济差价"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 基于这一认识,常州中院改判某机械公司自2024年6月28日起,按月向廖某支付本人工资70%的伤残津贴,即每月3500元,直至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这一判决不仅为廖某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超龄劳动者权益的正当保护。 该案判决的意义远超个案范畴。它向用人单位发出了明确信号:即使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仍不能免除依法承担工伤待遇的主体责任。这既是对规范用工的警示,也是对超龄劳动者的坚实司法支持。同时,判决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相比一次性支付大额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实现了权益保护与责任承担的平衡。 当前,超龄劳动者用工争议现象日益普遍,但有关裁判标准尚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的认定存在差异,这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不确定性。建立统一的裁判标准,明确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权益,已成为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更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超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这起案件折射出老龄化社会劳动权益保障的新课题。面对"银发劳动者"群体扩大,"老有所养"与"老有所为"如何兼顾?常州法院的判决表明:法律应当顺应时代发展,在保障公平正义中发挥作用。虽然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司法实践已经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