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和法治意识提升,越来越多人在安排财产传承时选择立遗嘱,遗嘱的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可最近发生的几起法律纠纷案件暴露出,大家对遗嘱形式的一些规定还不太清楚。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徐老太视频遗嘱案中,尽管有社区工作人员在场见证,但因为她的内容不是自己主动说出来的,也没完全记录清楚身份和日期,所以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无效。 北京法院最近公布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也很典型。辛姓老人通过视频想把钱给两个儿子,但他的视频遗嘱因为没把身份信息和日期录进去,而且五名见证人中只有一人符合条件,结果被判为无效。这就不得不提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了:如果要用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得在视频里记录下名字或样子以及年月日。“遗嘱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中国政法大学继承法研究中心的一位教授指出,《民法典》给每种形式的遗嘱都定了明确的规矩,这些规定不光是为了操作方便,更是为了保证遗嘱是真实的、没人能随便篡改。 这类问题不是个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典型案例解读遗嘱形式要件;广州市司法局联合公证机构推出了“遗嘱订立便民指引”。很多地方都在搞普法行动来应对这种情况。其实现在大家之所以出现这么多关于遗嘱形式的纠纷,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有些老年人对新兴的录像遗嘱操作流程不太懂;二是老百姓只看重内容而不重视形式的规定;三是社会上缺乏那种简单又规范的指导体系来教大家怎么立遗嘱。 从《民法典》实施以后开始算起来,我国除了原来的自书、代书、公证、录音等方式外,又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新形式。其中录像遗嘱因为操作简单直观特别受老年朋友的欢迎。但法律也说了这几点硬要求:得是本人亲自把话说清楚;得有两个以上没有利益关系的人在场看着;得把所有在场的人信息和时间都录进去;录像过程得从头到尾一直录着不能剪接。“形式规定之所以这么严恰恰是为了保护好遗嘱的自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继承委员会的专家强调了这一点,在实际判案的时候法官首先就得看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合不合规矩。这些看起来好像很麻烦的规定其实都是为了防止有人伪造或篡改遗嘱而设立的保护屏障。 要解决这些问题光靠司法机关的力量还不够,还得有社区组织提供便利服务;更关键的是每个公民都要主动去学法律知识。只有让专业人士来指导我们依法订立遗嘱,财产传承才能既反映我们的真实想法又符合法律要求。只有把法治精神融入家庭传承的每一个环节里,才能真正减少纠纷、保住财产安全和家庭的和睦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