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头撞车后果谁负”,其实问出了暴力冲突升级后的法律难题

网友一句“以头撞车后果谁负”,其实问出了暴力冲突升级后的法律难题。最近江西景德镇有个男的因为感情的事,开辆黑宝马故意去撞人,当场撞死2个还打伤了1个;山西长治那边也有个男的,开着路虎追着砍别人,还拿着斧头把别人家门给踹开了。这两起案子都是因为吵架没吵好,最后演变成了特别极端的暴力行为。 我们来看这俩案子背后的处理逻辑。虽然警方通报都提到了“情感纠纷”或者“冲突”,说明法官会去查是怎么吵起来的,但这只是为了看看双方谁更有错。法律上的道理是这样的:起因可能会影响怎么判断“心有多坏”,比如说谁错得更明显点,可能会让别人觉得动机没那么坏;但这并不会改变做坏事的性质。一旦行为从“吵架”变成“开车撞人”或者“拿刀追砍”,那就不是互殴那么简单了,直接变成刑事犯罪了。 景德镇那案子里,人开车去撞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涉嫌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罪起点刑就是十年以上,重的话能判死刑。长治那起呢,虽然只针对一个人,但拿着凶器到处跑还闯到人家屋里去了,涉嫌的是寻衅滋事或者故意伤害罪。 不管是开车撞人的还是用头撞车的,法律都不准私自报复。就算对方有错在先也不行。如果真有那种用头撞车的情况发生,法律会这么算:如果撞车的一方构成了寻衅滋事或者故意毁坏财物之类的罪名,照样要坐牢;开车撞人的那边如果反击太猛超过必要限度了叫防卫过当,虽然也得坐牢但可能轻一点;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对方已经走了,你还追上去报复,那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犯罪了。 这两件事让大家特别生气的原因是大家都觉得不管怎么吵都不能拿大家的安全开玩笑。现在嫌疑人都被抓住了案子还在查。最后的责任怎么分法官会综合考虑是怎么吵起来的、用了啥手段、造成了啥后果还有人心里到底有多坏这些因素。不过可以确定的是:不管你为了啥私人的事都不能用伤害大家安全的办法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