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晕倒地点在厕所”的工伤认定,却被拒之门外:“老师延时劳动不在学校、非学校安排”

2018年8月11日,廊坊市人社局拒绝了杨文峰妻子的工伤认定申请,理由是证据不足。法院最终认定,杨文峰在下班后带回家的案卷散落在电脑桌上,判决草稿未写完,足以证明他仍在“加班”。法院还指出,以“晕倒地点在厕所”否定岗位属性是机械理解。最终,一审法院撤销了不予认定决定,责令重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起案件和另一位海口琼山中学数学老师冯芳弟的案子一起,让人们对“在家加班”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认定产生了疑问。冯芳弟因带卷回家通宵批改试卷,凌晨两点时心肌梗塞猝死。他的家属向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工伤死亡认定却被拒绝,因为人社局认为他的延时劳动不在学校、非学校安排。海南省、市两级人社部门连番驳回了家属的申请,案件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裁定中明确指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据此,最高法院撤销了第三份“不予认定”决定,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这次两起判决撕开了工伤认定的底线。最高法院在审理中反复强调,《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以下情形即使发生在“三工”范围内,也不予认定:非因工作原因受伤、非履行职责遭暴力伤害、因工外出从事个人活动受伤、上下班途中的“全责事故”、48小时后死亡、先请假回家再抢救无效死亡、非因工作原因见义勇为未被认定、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以及新冠肺炎非预防相关岗位感染。 关于新冠肺炎非预防相关岗位感染这一情形,人社部明确规定:只有从事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医护及相关人员感染才认定工伤;普通企业员工感染不属工伤范畴。这个规定已于2020年2月21日明确并延续至今。 杨文峰的案件发生在2018年8月11日。当时他下班后把未审结的案卷带回家;次日清晨,在自家卫生间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廊坊市人社局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工伤。雷新宇妻子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指出:“案卷散落在电脑桌”、“判决草稿未写完”,足以证明其仍在“加班”。此外,“晕倒地点在厕所”否定岗位属性属机械理解;在事实难以厘清时,应倾向保护职工权益。 冯芳弟是海口琼山中学的数学老师,同时带两个班的数学课并兼任班主任。高考前夕学校安排一场数学考试在晚上8:30—10:30进行,为了不耽误第二天的数学教研活动他把试卷带回家通宵批改。凌晨两点妻子发现他趴在床上脸色发青,心肌梗塞猝死。家属向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工伤死亡认定却被拒之门外:“老师延时劳动不在学校、非学校安排”。海南省、市两级人社部门连番驳回了这个申请,案件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关于这个案件中涉及的GB19522-2004标准问题需要说明一下:醉酒标准参照GB19522-2004执行;而在这起案件中并未涉及相关争议。 两起案件都涉及到了GB19522-2004标准问题但并未产生直接争议:GB19522-2004标准主要用于规定醉酒的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在这起案件中并未涉及到相关争议。 关于案件中涉及到的GB19522-2004标准问题需要注意一下:GB19522-2004标准主要用于规定醉酒的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在这起案件中并未涉及到相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