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涉彩礼纠纷案件表现为新的特点和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广泛征集、深入研究基础上,精心筛选出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更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积极回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金额差异较大,反映了各地不同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在当代社会,彩礼的形式也在不断演变。除了传统的彩礼礼金和"五金"等财物外,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金钱给付逐渐成为新的彩礼形式。这些新型彩礼形式既可能源于当地习俗的演进,也可能源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约定。 本批典型案例的首要裁判要点在于明确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给付的法律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有关司法解释。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在具体认定时,人民法院应根据给付方的真实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多上事实,进行全面判断。 典型案例一涉及购车款的处理问题。该案中,赵某为李某购买车辆,双方约定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才能使用该车。后因李某未按约定办理结婚登记,赵某要求返还购车款。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赵某的给付行为确实以婚姻为目的,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虽然李某主张该款项系赠与,但法院未予支持。最终,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具体情况,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这个判决充分说明了司法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在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上,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态度。虽然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均有表达、促进感情的目的,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恋爱交友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包括节日礼物、生日礼金、日常生活开销等,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这一原则的确立,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感情自由,也避免了司法过度干预私人生活。 典型案例二充分体现了这一裁判原则。在该案中,刘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返还多笔转账款项。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这些转账系日常多次形成,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且双方互有转账,张某也有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因此,人民法院认定这些转账属于日常消费性支出,对刘某的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批案例中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坚定态度。这是维护婚姻制度纯洁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在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财物一方返还相应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对此类违法行为的重视。 在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时,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更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实质性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典型案例四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郑某与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仅3天后便办理结婚登记,吴某接收彩礼后结婚10余天就借故离开,多次拒绝郑某的共同生活要求。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结合具体案情,人民法院支持了郑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吴某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 更为严重的是,某些当事人的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等犯罪。典型案例五涉及诈骗罪的涉彩礼纠纷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卢某身涉多起彩礼纠纷,受案时间集中,部分交往时间存在重合。经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查实卢某存在以相亲、订婚为名骗取财物的行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类案件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民事司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形成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打击。
彩礼背后承载的是习俗与情感,也应受到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约束。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更划清以婚姻为目的的大额给付与恋爱期间正常消费的边界,同时对借婚姻索财、婚骗等行为亮明态度,有助于让婚姻回归情感本质、让纠纷回到法治轨道。面向未来,既要以裁判规则稳预期,也要以移风易俗树新风,在法治保障与社会治理同向发力中,推动形成更理性、更文明、更有安全感的婚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