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行业长期存在的"托而不管"现象正在被司法实践有力纠正;2025年以来,围绕托管人责任、受托人履职标准等重要议题的资管纠纷持续增多,反映出金融资管领域信义义务边界需要深入明确和规范。 问题的症结在于行业内对托管人职责认识的偏差。部分托管人在接受管理人划款指令时,仅对资金投向与投资文件的匹配性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核,对监督职责重视不足,导致投资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种"形式合规即免责"的行业惯性,与受信责任的本质要求存在明显矛盾。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樊某与某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充分暴露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该案中,基金管理人某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成立30余只私募投资基金,共募集资金90余亿元。管理人虚构底层资产,以不实际持有的票据收益权为交易对象,骗取投资人资金。经审计,30余只基金的底层资产银行票据均为虚假票据,涉及5000余张,重复利用600余张,造成700余名被害人经济损失20余亿元。投资者樊某仅收回相当于本金10%的回款。 在该案审理中,作为托管人的某证券公司辩称,其仅根据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划款,对划款指令对应的资金投向只负形式审查义务,无需实质审查。该公司提交了划款指令授权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以证明其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然而,这些证据并未显示票据的权属信息。 法院的判决反映了新的司法导向。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托管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就资金托管等受托事务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应当根据基金性质、交易结构、投资特点等在自身专业能力和职责范围内对投资者勤勉尽责。对于单一、频繁、高额投向的投资行为,托管人应当抱有更为谨慎勤勉的态度,更加关注投资的真实性。 法院指出,某证券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知道仅凭企业网上银行截图所显示的票据权属信息存在不完整性。在案涉票据金额巨大、交易主体单一的情况下,该公司仍对外观真实性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长期不加注意,简单执行划款指令,存在明显过错。综合考量各方职责范围、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法院酌定该证券公司对樊某本金损失的10%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标志着司法实践对托管人责任认定标准的重要调整。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慎"的标准变化,反映了法院对金融机构专业能力和受信责任的更高要求。这种转变不仅保护了投资者权益,也推动了资管行业的规范发展。 ,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知情权的界定也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如何平衡委托人知情权与受托人自主管理权、商业秘密保护及他人隐私的关系,成为法院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这涉及到受信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的合理划分,需要在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和维护市场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 司法实践的这些新动向,反映了金融监管理念的深化。从单纯强调形式合规,到要求实质审慎和勤勉尽责,体现了对金融机构受信责任本质的更深层次认识。这种转变将促使资管行业重新审视自身的风险防控机制,提升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化、规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从"形式合规"到"实质审慎"的转变,不仅是对金融机构的更高要求,更是对市场长期稳健运行的保障;未来,唯有司法、监管与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方能构建更加透明、公平的金融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