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一起发了个文件,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矩说清楚了,想给企业个稳定的预期。以前大家在做账的时候,尤其是像买机动车、坐飞机坐火车、过桥过闸这些事儿上,除了专用发票能抵,别的发票能不能抵、怎么算,一直有点迷糊。这次文件直接把这些算明白了。比如拿了公路水路的客票,就按票面金额除以(1+3%)再乘以3%来算能抵扣多少;桥闸的通行费,就按发票金额除以(1+5%)再乘以5%。这对搞物流、交通运输的企业特别有帮助,省得大家在实操上出岔子。还有些进项税额分不清楚该不该抵的情况,文件也说了个准数,就是用不得抵扣的公式算出来的税额不能抵。如果企业想用完税凭证抵进项税,必须把合同、付款证明这些东西都准备齐。这都是为了不让税收管理出现漏洞。关于资产重组这块儿,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合并分立了、把资产债权一起打包卖了、目的不是为了逃税、买卖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那么这就不算买卖东西不交增值税,进项税还能接着抵。这对企业合并重组挺有好处的。还有要是企业因为重组被合并注销了,原来没抵扣完的进项税还能让新公司接着用。对于那种卖东西又提供服务(混合销售)的情况怎么算税率也有了说法。比方说卖软件又帮着安装维护的按软件算;卖设备又帮着安装的按货物算;还有充换电服务里卖电又收服务费的按电力算;租交通工具还收钱开服务费发票的按租赁服务算。这些都是按主要的业务定税率。 还有纳税义务啥时候发生这个点也重申了一下。像造大船大飞机这种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产品收钱了或者合同上写好什么时候付钱那天就算义务发生;要是先把钱收了再分期提供服务的话就看是先开始干活还是合同上写的哪天早。这些节点定死了能帮大家统一认识。 这次发文件主要就是在原来的增值税法律框架里,把大家在交税过程中遇到的那些具体操作难题给集中解答了。不是出台新政策而是让老规定更细致点。通过把抵扣规则定清楚、重组的税务处理更优化、混合销售的税率怎么用更明白、纳税时间节点更固定这些做法,给了市场主体稳定的预期和良好的环境。税收政策越优化落实得越好就能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