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执法统一化提速 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筑牢制度根基

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核心在于让商品和要素在更大范围内顺畅流动,让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主体在同一规则下公平竞争。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并将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纳入重要任务;有关规划建议进一步强调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加强质量监管、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

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既是“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结合点,也是打通堵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现实需要。

问题方面,一些领域仍不同程度存在“同类事项不同标准、同类案件不同处理”的情况。

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可能面临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甚至在不同地区需要反复适配不一致的合规要求。

平台经济、公用事业、特定行业的排他性交易、指定交易等行为也时有发生,表现形式虽各异,但都对公平竞争与统一市场秩序构成冲击。

与此同时,跨区域案件线索移送、证据调取、协同办案等环节仍存在衔接不畅,影响执法效率与震慑效果。

原因在于多重因素叠加。

一是法律规范层面存在“中央原则规定与地方细化实施并存”的结构特点。

地方在不抵触上位法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性法规、规章和配套细则,本意在增强可操作性,但客观上也可能带来不同地区适用口径差异。

二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够统一、精细化不足。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多作原则性规定,具体情形需要裁量基准支撑;若基准制定不完备或地区差异较大,容易导致“同案不同罚”,削弱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三是监管资源与能力发展不均衡。

部分地区在人才队伍、技术装备、智慧监管系统等方面投入较大,能够实现风险预警和精准监管;一些欠发达地区受制于经费与能力,监管覆盖和专业化水平相对不足,导致治理短板在跨区域流动中被放大。

四是跨区域协作机制与信息系统标准仍需进一步对接。

机构设置、执法流程、数据口径、系统接口不一,使线索共享和联合执法成本上升。

影响层面,执法标准不统一首先推高企业跨区域经营成本,增加合规不确定性,抑制投资预期与经营活力;其次,区域性壁垒易在差异化执法中“隐性固化”,阻碍要素流动与资源优化配置;再次,监管效能难以适应全国范围交易的广域化、链条化趋势,跨地域违法行为可能借助信息不对称和监管碎片化实现规避;更重要的是,若规则执行不一致,市场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将受到影响,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也会被扭曲。

对策上,关键在于以统一规则牵引统一执法,以协同机制提升监管合力。

一要加快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制度体系,在更高层级上明确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的原则、边界和程序要求,为各地执法提供清晰依据。

二要推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更统一、更细化、更可操作,围绕高频违法类型和新业态新模式,形成可对照、可评估、可追溯的裁量标准体系,减少自由裁量的随意性,提升执法可预期性。

三要突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的协同发力,聚焦平台经济、重点民生领域、公用事业等易发高发环节,依法查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清理歧视性准入、变相设置门槛等做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四要优化涉企检查方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规范化,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和分级分类监管,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推动监管从“频次型”向“精准型”转变。

五要健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推动线索共享、案件协查、证据互认、结果互通,完善执法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形成“一处发现、全国联动”的监管格局。

六要统筹补齐基层监管短板,推动人才、技术和经费等资源向薄弱地区倾斜,通过专业培训、执法指导、技术支撑等方式提升整体能力,避免“木桶短板”影响统一市场运行。

前景判断来看,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入纵深推进阶段,统一监管执法将从“强调一致性”进一步走向“追求同质高效”和“注重规则供给质量”。

未来,制度建设将更突出法治化、标准化、数字化协同,执法将更强调程序规范、证据规则和裁量透明,监管也将更注重对新产业新模式的包容审慎与底线约束并重。

通过持续破除卡点堵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市场将更有效配置资源,地方将更多在优化服务、改善环境、提升治理上比拼能力,统一大市场的规模效应和创新效应有望进一步释放。

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不仅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技术要求,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通过制定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建立规范的处罚基准、健全跨区域协作机制,我国市场监管体系将进一步完善,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结合将更加紧密。

这一改革既是对市场经济规律的尊重,也是对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将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筑牢制度基础,推动生产要素更加自由流动,让各类市场主体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实现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