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时间工作受伤算不算工伤?最高法新规明确认定标准

围绕“午休期间主动干活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争议,近期一则工伤认定案例引发关注。案例中,钟某系某公司员工,主要从事机修、铲车等工作,并按公司安排承担搅拌机清理任务,按月领取相应补贴。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8时30分至12时、13时至下班,午休为12时至13时。2024年10月25日12时30分,钟某在未接到公司通知情况下进入现场清理搅拌机,不慎被设备夹伤。2025年5月,钟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认为事故发生于午休,且系个人“主动行为”,不应认定工伤。经调查核实,人社部门最终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问题在于:事故发生时点处于考勤制度中的“午休”,且行为并非当日明确指派,是否仍满足工伤认定所要求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从争议焦点看,部分用人单位将“考勤表上的工作时间”直接等同于“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并将“未被通知、主动作为”简单认定为与工作无关。现实中,一些岗位任务不固定、应急处置频繁、设备隐患需要随时处理,若以机械标准一刀切,容易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安全生产要求之间产生矛盾。原因在于,工伤认定制度强调的是劳动过程中的风险分担与责任边界,并非仅以打卡时段作为唯一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对“工作时间”“工作原因”的理解,相关政策文件也作了继续说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完成临时指派或特定任务、加班等情形;工作原因则重点看履行职责与伤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指派工作、维护单位正当利益等情况,同时排除完全出于个人原因导致的伤害。

该案看似是一次围绕午休受伤的工伤认定争议,实质上折射出劳动权益保障如何适应现实生产场景的问题。当“八小时工作制”的管理边界遇到岗位任务的弹性与突发性,裁判需要在法律标准与实际情况之间作出更精细的判断。这既是对劳动者依法履职的制度回应,也有助于明确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与安全边界,推动劳动关系在规则清晰的基础上更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