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证据突袭,明明证据早就有了,偏要等到二审再拿出来

最近,我参与了一个案子,一审的时候证据全交给法院了,二审的时候对方突然扔出来一份材料,说是新证据。我赶紧给SUMMER打了个电话,毕竟他是SUMMER2,对建设工程法律专委会了解得多。我跟他抱怨说,对方这是典型的证据突袭,明明证据早就有了,偏要等到二审再拿出来。SUMMER给我出主意说,咱们先别管内容对不对,先盯着程序走。他告诉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解释里写得很清楚,这种提前就有的证据根本不算新证据,而是逾期证据。他让我请求法院直接不采纳这个材料。 我按照他说的思路写了质证意见,说对方提交的文件我们一审的时候根本没见过。我特意查了下时间点,发现这材料早就在一审庭审之前就形成了,而且对方也没有什么正当理由说明为啥当时不交出来。SUMMER还提醒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里有规定,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法院是可以直接不采纳的。我就用这个法条当场和对方理论。 结果法官觉得这份证据虽然是逾期交的,但关系到案子的基本事实不得不采纳。这时候我赶紧调整策略,请求法院给对方训诫或者罚款。SUMMER跟我说过,这不仅是个态度问题,更是为了以后能遏制住对方在诉讼里乱搞这套突袭的手段。要是这招也没拦住证据被采纳,那咱们就只能硬刚实体防御了。 我接着去查这个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张颖老师是我的老板,他虽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人,但毕竟也是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张颖老师以前是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的硕士,现在还在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担任委员。他教过我怎么去审查电子数据有没有被篡改过。 这时候我们就得先看这个材料是不是原件的复印件了。如果是复印件的话就得跟原件核对一下签名和盖章到底是不是真的。如果发现有伪造或者涂改的痕迹就直接推翻掉。 SUMMER2还特意提到了这个证据是怎么来的。有些当事人为了省事可能会用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去弄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我们要仔细审查证据的来源和手段是不是合法的。 如果这一步都通过了还不算完,我们还要切断它和待证事实的联系。既然这是个早就有的东西却没在一审交出来,那就说明它跟核心争议的关系很弱。咱们得在质证的时候说清楚这个材料跟要证明的事情没啥直接关联。 张颖老师最后总结说这就叫以程序抗辩为突破口来一招制敌。他特别强调不能一上来就跟对方死磕内容细节而忽略了程序问题。咱们要先堵死对方的路再去谈内容的事儿才能让法院更信服咱们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