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卫生间跑了14次,结果被开除了

前阵子,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个挺有意思的劳动纠纷案子。员工李某从2010年就进了这家科技公司,双方还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2024年4月到5月,他在26个工作日里头一共往卫生间里跑了14次。每次一进去就把自己锁在里头不出来,最长的一次呆得都快4个小时了。这家伙不仅不请假,连向公司说明情况都没有。 公司根据员工手册里“没批准就走算旷工”的规定,走了把工会知会一声的程序,直接以严重违纪为由把他给炒了。李某倒好,说自己痔疮犯了要护理,还把买药和做手术的记录拿出来了。他觉得公司开除他是违法的,想要赔偿金32万多块钱。 法院就觉得,李某在卫生间待的时间实在太长了,根本就不是生理需求那么简单。再说他那个岗位随时都得听差办事呢。虽然李某提了身体有病的理由,但他在出事的时候根本没提自己生病的事儿,也没请病假。公司本来就给了带薪病假的制度嘛,他这抗辩站不住脚。而且那个《员工手册》是大家一起定的,李某也签字知道了规矩。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这事儿说明有些人平时对规章制度不重视,把自己的事情看得比工作还重;同时也提醒企业平时得好好宣传规章制度,多盯着点员工行为。 一审二审都判公司是对的,不给他赔偿。法院直接说了句话:劳动者必须守规矩,生病也不能当成随便走人的借口。最后公司给了李某3万元补助算是和解了。 其实这类纠纷的核心问题就是啥是“合理需求”,啥是“违纪”。法律界的人说了,得看岗位性质、离岗时间、有没有报备还有对工作的影响。企业要把规章制度健全了、标准定清楚了、沟通渠道疏通了,才能减少因为规则模糊引起的矛盾。劳动者也得主动遵守规矩。 随着经济发展职场花样越来越多,以后还得靠法律完善、企业治理优化、劳动者意识提升来共同努力才行。司法裁判就是起到个引导作用。 这案子虽然最后和解了,但也提醒咱们大家:法律条文里也有温度的地方,干活的人得有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