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好帮手

四川天府新区这地方出了一档子事儿,村民自治章程里居然规定,离婚后再婚的人,如果前配偶户口还在本村,新来的配偶就没法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这让好几个外来妇女结了婚也拿不到集体收益分配资格,官司打到了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把这个典型案例给大家看,其实不光是天府新区有问题,好多农村都这样。有的村规民约说“外嫁女不能分钱”、“离婚妇女必须迁走户口,不然取消福利”,这明摆着欺负妇女权益;还有的借着“集体利益”的名义,强迫村民把土地低价收走或者流转,甚至规定人一死土地就归集体。 这些不合理的规定是怎么冒出来的?一方面是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把村规民约当成了比国家法律还大的“土规矩”;另一方面是制定程序没走民主路线,少数人说了算,连表决都没通过;再加上外面没人盯着审查,合法性监督根本没跟上。 其实村规民约的劲儿头全靠合法两个字撑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说得明明白白,不能和宪法法律顶着干。只要它不守法,那就是侵害老百姓权益的坏东西。现在乡村振兴搞起来了,法治乡村建设更是大势所趋。要把村规民约给管住,不光是为了维护农民的权利,更是让基层治理上规矩的关键一招。 很多地方已经开始想办法了,比如让司法所或者法律顾问去做“法治体检”,及时把那些违法的条款给改掉。大家平时也得多学法、懂法,别觉得自己村的土规定能大过国法。制度上也得更严谨点,保障大家在定规矩时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它真正代表大家伙儿的意思。 说到底,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好帮手,生命力就在于合法、民主、实用。只有在法律轨道上跑,真正维护老百姓的权益,它才能变成凝聚人心、促进乡风文明、搞好基层治理的好工具。把村规民约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办,这既是现代乡村治理的当务之急,也是依法治国在基层落地的一步扎实脚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