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现场唱《某某情歌》被判赔13.5万

那是2023年8月,合肥的一家企业在搞年会,他们请歌手在现场唱了一首歌,叫《某某情歌》。这歌挺有名的,版权在一家叫权利公司的手里。事情后来闹大了,因为他们唱歌的时候,还给七家媒体进行了网络直播。权利公司发现了这个事儿,直接把组织年会的公司还有那位歌手告上了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一共赔13.5万元。 庭审的时候,被告辩解说这是免费表演,没收钱也没给报酬。但法院觉得不对头。虽然他们没卖门票,但通过网络直播的点击量可不少,足足有400多万人次。这就不是简单的欣赏或公益活动了,分明是在扩大企业影响力,有明显的商业推广效果。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里说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 法院把话说得很明白:公开表演是著作权人很看重的财产权。不管是现场唱还是直播播放,没经同意都算侵权。在这个案子里,主办年会的公司没去办许可也没给钱;上台唱歌的歌手知道该有授权还照样唱。俩人都有错,得一起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下来了,两被告一共赔给原告4万元。 现在这个判决生效了。它告诉咱们一件事:判断是不是侵权不能光看收钱没收钱,关键得看是不是为了赚钱或者带来了商业好处。这年头网络直播那么火,只要可能有宣传、引流的效果,组织者和表演者都得先守规矩。这就是法院保护知识产权、支持文化发展的一个例子。 大家以后搞活动得长个心眼了。不管是线下聚会还是线上直播,用别人的作品都得先看一眼版权有没有问题。这是对创作者的尊重,也是让文化产业走得更顺的基础。希望大家都能意识到这一点,主动去履行义务,这样咱们社会才能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