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三大命题:行动必须从义务出发才有价值

康德把义务与幸福的平衡视作道德指南,尤其是这三个命题:行动必须从义务出发才有价值,这种价值来自内心的决意原则,而义务的本质是遵循法则的必然性,哪怕法则和爱好冲突也要服从。追求幸福虽然也是义务之一,但幸福不能成为意志的唯一方向。痛风病人在长远健康和即时痛快之间做选择时,“确定的爱好”往往战胜“不确定的义务”,这体现了欲望对义务的拖拽作用。施惠于人也是义务,充满同情心的善行未必具备道德价值,只有当麻木被打破、慈善者挣脱自我封闭时,善行才拥有无条件的光泽。品格的道德价值最高,它不问心肠是否温热,只问是否从义务而施惠。维持生命同样是义务,大多数人之所以继续呼吸仅仅是因为义务要求他们“活下去”,意志坚强的人在绝望与忧伤中仍选择活下去时,这种“活”便拥有了道德价值。当一个人把法则观念置于意志之前时,“道德的善”便已存在于自身之中。理性存在把法则观念决定意志,而非把目的决定意志时,“卓越的善”就扎根于行动者自身。对舒适和他人幸福只能有爱好不能有尊敬,只有对法则本身才能产生无条件的尊敬。只要依此观念而行的人本身就是善的化身。 也就是说康德用三大命题为道德奠基:行动唯有从义务出发才具备无条件的价值;这一价值不来自目的实现而来自决意原则;义务的本质是遵循法则的必然性——哪怕法则与所有爱好冲突意志仍须无条件服从。幸福是每个人根深蒂固的癖好把所有爱好捆成一束;对处境的不满会滋生巨大诱惑诱使人违犯更高义务;但道德箴言始终如一:幸福不能成为意志的唯一罗盘。只有当爱好被义务驾驭而非驾驭义务一个人的幸福才真正配得上“道德”二字。“去寻求自己的幸福”同样被写进义务清单。 “去维持一个人的生命”是一种义务;但是大多数人维持生命的顾虑并没有内在的价值标准;他们之所以继续呼吸不是因为贪恋生命也不是出于对死亡的恐惧而仅仅是因为义务本身要求他们“活下去”;当绝望与忧伤几乎吞噬对生活的兴趣一个意志坚强的人仍选择活下去——这种“活”便拥有了道德价值:它不再取决于个人感受而取决于“必须活”这一无条件的命令。 那就是当我们能够做到时施惠及人也是一种义务;然而充满同情心的善行未必具备道德价值;若慈善家先被自己的忧伤填满再对灾难中的他人伸出援手他的善举可能只是荣誉癖好的另一种出口;真正的道德价值出现在“麻木”被打破的瞬间:当慈善者强行挣脱自我封闭纯粹从义务出发施予援手善行才第一次拥有了无条件的光泽;即便天性冷漠的人也可能在“无能力做慈善”的领域找到更高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