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那边又出了这么档子事儿,有位53岁的独身女士突发脑梗给送进了医院,情况相当危急。

上海那边又出了这么档子事儿,有位53岁的独身女士突发脑梗给送进了医院,情况相当危急。可问题来了,她连个签字的亲属都找不到,这一下就把治疗给耽搁了。这人叫邓女士,父母早就没了,自己也没结婚生孩子,这次是失联多日才被房东发现昏迷在家的。既然没家属,按理说居委会就该顶上给她当临时监护人签字办手续。可偏偏人家现在又在租房住,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样。两边的居委会为了这事推来推去好几天谁也不肯认,结果可怜的邓女士就在留观室里昏迷了十几天没人管。好在最后媒体掺和了进来,才搞清楚该由户籍地那边来负责。我真是搞不懂这两个居委会怎么这么扯皮,明明《民法典》都规定得很清楚了。法律上说谁来担责其实挺简单:只要被监护人的利益没人护着了,不管是常驻地的居委会还是户籍地的居委会,哪怕是村委会都得给人家出头。至于怎么定谁是“住所地”,法律也有说法:看身份证上写的是哪,或者是你实际住了多久。像邓女士这种情况,只要租房住满了一年就算实际居住,那就该让实际居住地的居委会管;要是没住够一年,那还是归户籍地那边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