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写了个“丁某得和老人分房睡觉”的条款

2021年5月,李某甲把忙着工作照顾不了母亲的问题交给了A家政公司,让他们找来丁某给朱某提供居家照护服务。合同里特意写了个“丁某得和老人分房睡觉”的条款。到了9月8日晚上,丁某按规矩去取餐时,朱某第一次摔倒了。家属看了下觉得问题不大,就没急着送医院。谁知道到了半夜四点多,朱某在自己房间睡觉的时候又摔了一跤。丁某发现这事儿赶紧喊了人,天亮前就把老人送到了医院。住院没多久,朱某就因为重症肺炎和脓毒性休克走了。 李某甲觉得这都是丁某的错,还有那两家公司也得负责,就把丁某、A公司和他们背后的品牌方B公司一起告上了深圳法院。 深圳法院仔细审了审,给出了几个看法。首先这事合同是李某甲和丁某直接签的,A公司就是牵个线。至于B公司,也就是个品牌授权方,合同模板是他们出的,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就得担法律责任。另外A公司没有中介资格,这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事,但不能说合同就因此无效。合同已经签了也履行了,这就是有效的。 接下来是A公司到底有没有管好丁某的问题。李某甲说A公司没培训好丁某。但法院看了说雇主在试工的时候觉得丁某挺满意的,合同里也没写必须得有啥特殊的护理资质。所以没法拿这些当理由去告人家。 最重要的是丁某到底有没有尽到心。法院重点看了两次摔倒的细节。第一次是丁某去拿饭的时候,这是她的工作范围,而且家属当时也没觉得严重。第二次是半夜掉床了。法院说合同规定得分房睡,这就好比给丁某设了个坎儿。让她在大半夜隔着一道墙去及时拦住老太太摔跤,这太难了。丁某发现以后马上叫了人送医,这行为没啥毛病。 再看朱某的死因是重症肺炎和脓毒性休克。这病是摔了一个月以后才得的。现在也没证据证明摔那一下和最后死了有直接关系。 所以法院最后判定丁某没啥错,A公司的活儿也干完了。老人的死和这两个人没关系。法院就把李某甲的起诉给驳回了。 这个案子告诉咱们做养老服务得把规矩定明白、培训跟上才行。只有大家都有合理的预期,才能让居家养老的事儿做得更顺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