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中,夫妻一方以共同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房款后,另一方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过户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赵某与李某婚后共同拥有一套房产。2019年——经赵某父亲介绍——曹某与赵某在镇综治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10万元成交并办理过户。但付款后,卖方未履行过户义务,曹某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争议焦点在于: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从而对李某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表明了民法典在婚姻财产与交易安全间的权衡智慧。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此类纠纷或可通过事前确权减少,但本案确立的“综合判断标准”仍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