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涉税争议救济门槛偏高,影响权利实现与法治预期;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支持企业安心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余淼杰认为,税收制度的透明度、可预期性和救济便利性,是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中,部分纳税人对税务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受程序限制难以进入复议与诉讼程序,出现“有理难申、救济不畅”,与市场主体对稳定预期、平等保护的期待不匹配。 原因——“清税前置”与复议前置叠加,救济链条拉长,时间与资金压力同步增加。 余淼杰指出,现行制度下,纳税人对征税决定提出异议,通常需要先按税务机关决定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才能进入后续行政救济程序;同时,涉税行政诉讼一般以行政复议为前置环节。两道前置要求实践中叠加,使争议解决往往先变成“资金与程序门槛”的考验,而非围绕实体问题展开。尤其在税款金额较大、企业现金流紧张或担保条件不足时,纳税人可能在救济起点就被挡在门外。 影响——既影响中小企业正常经营,也削弱对征税权的外部监督效能。 余淼杰分析,“清税前置”的主要负面影响体现在四上:一是对资金紧张的经营主体不够友好。部分中小企业面对补缴税款与滞纳金,短期难以筹措,若无法及时完税或担保,可能直接失去启动救济的机会,客观上形成“经济能力决定救济能力”的不均衡。二是降低司法审查的可达性。在高额争议税款情况下,纳税人越难完税,越可能无法进入复议与诉讼程序,潜在错误决定缺少外部纠偏渠道。三是与纳税人诚实推定理念存在张力。将完税作为救济前提,容易让人先入为主地将争议理解为“拖延纳税”,忽视依法争议的正当性,不利于建立征纳互信。四是压缩期限安排空间。税务处理决定往往要求较短期限内履行,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相对更长,叠加后可能压缩纳税人准备材料、沟通举证的时间窗口,影响程序公平。 对策——取消清税前置不等于放松征管,可通过制度组合兼顾“保收入”和“促公平”。 余淼杰提出,取消清税前置具有可行性。其一,从风险防控看,复议和诉讼并不必然导致停止执行,税务机关仍可依法采取催缴对应的强制措施,并通过加收滞纳金、信用约束等方式提高违法成本;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纳税的,可依法追究责任,国库收入安全并非无保障。其二,从治理效能看,降低救济门槛有助于将争议纳入制度化轨道,倒逼税务处理更加注重证据与程序,从源头减少执法瑕疵和反复。其三,从营商环境看,程序规则越清晰,市场主体越容易形成稳定预期,也更有利于提升合规意愿与投资信心。 围绕完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余淼杰建议在取消清税前置的同时推进配套建设:提升行政复议专业化水平,强化对税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审查;健全纳税担保规则与适用指引,明确担保方式、确认标准与救济渠道,缓解“担保难、确认难”;探索多元化解路径,完善税务争议调解、和解与专家论证等机制,推动纠纷分层分流;加强税务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事项法制审核和公开透明,减少因程序瑕疵引发的争议。 前景——以法治化方式稳定预期,推动形成更高水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受访代表认为,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是让权力运行处在可监督、可救济、可预期的制度轨道上。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跨区域经营和复杂交易形态增多,税收争议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也在上升。通过修法取消不必要的程序门槛,并完善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体系,有望提升税收制度的确定性与公信力,推动形成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权利义务更为平衡的税收法治环境。
税收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取消“清税前置”既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对法治原则的落实。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更优化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并为建设市场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稳固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