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互联网法庭给消费者们带来了好消息,这次把“长春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中的位置留给了咱们。李爽法官这回报送了一个案例,“郭某和某商贸公司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还被成功选入了呢。这次纠纷的起因是因为人参商品配了无效证书,属于欺诈行为。长春互联网法庭觉得,“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很适合这个情况。话说2023年1月的时候,郭某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网络电商平台上买了2件人参。他们付了2111.04元买了“长白山正宗一等品野山参”。商家还配了某研究院给的证书呢,上面写着是野山参。可你们看详情页上的介绍,“国检一等野山参”、“一参一证,官方可查”,可是这些都没给消费者提供可靠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根本查不到这个研究院。还通过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现这个研究院都被取缔了呢。郭某肯定觉得自己被坑了,就把商贸公司告到法院。他要求商贸公司退钱还得赔偿6333.1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和商贸公司签的合同是他们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嘛。商贸公司给的野山参证书是某研究院的。不过那个研究院已经被取缔了。商贸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那东西就是“国检一等野山参”,而且没告诉郭某这些情况。导致郭某被骗了还得付钱。法院最后判决商贸公司退钱给郭某2111.04元;同时还要给三倍赔偿6333.12元。 这次初审是广辉负责的,复审是韩蕊老师,终审是姚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