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临湘法院最近结束了一个健康保险合同的官司。这事儿还是发生在2022年2月,赵先生当时买了份保证续保型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里写明了,一旦得了重度恶性肿瘤,医保报销剩下的费用,保险公司给你出90%。赵先生信以为真,连续交了2022和2023年的保费。结果到了2023年8月,他被诊断出左上肺恶性肿瘤,一住院就是好几万块钱,医保报完个人还得自付5.4万。等到2024年2月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收到了《不予赔付通知书》。 保险公司说,在投保前赵先生做过CT检查发现双肺有小结节,可他在电子投保单上回答“是否有结节及最近2年CT检查是否异常”时勾选了“否”,属于故意隐瞒病史。不仅拒赔,还说要解除合同。赵先生不服气,2024年11月把这事儿告到了临湘市人民法院。他要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把欠他的4.86万元(也就是5.4万的90%)赔给他。 法院受理后查了查情况。原来这份合同是业务员指导赵先生在手机上点完的。赵先生一直喊冤说业务员当时只问他是不是健康、有没有住过院,只要不住院就能买。至于结节这种具体问题根本没问过。法院认为重点在于保险公司说的“未如实告知”到底靠不靠谱。 裁判思路挺清晰的。首先,如实告知义务是有边界的。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投保人只对保险人明确询问的东西负责。如果对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有争议,举证的压力得落在提供格式条款的那一方头上。 本案中保险公司就没拿出有力证据证明业务员当时明确问过赵先生有没有结节这种事。相反,赵先生说业务员就问了个大概情况比较吻合实际情况。所以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没尽到举证责任,赵先生也没啥主观上的恶意隐瞒。 第二点是因果关系和格式条款说明的问题。保险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证明以前的双肺小结节和后来的左上肺恶性肿瘤有直接的医学上的关系。再加上条款是保险公司自己弄的格式条款,他们也没把“到底要告什么”、“不告可能有什么后果”这事儿讲清楚给赵先生听。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光凭这点就说人家有诈骗意图。 最后看行为连贯性和诚信原则的衡量。赵先生自2019年起就在别的地方买了大病险了,后来这个是经过业务员介绍才退了原来的单子买的新保险。保险公司拿了两年保费才出事找茬拒赔解约,这不仅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也太不公平了吧?这完全违背了保险法里的“最大诚信原则”。 所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了:被告保险公司得把4.86万元的保险金赔给原告赵先生,还得把合同接着履行下去。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了岳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了。这事儿最后有效了。 这份判决不光帮了当事人一个忙,也是在给保险市场敲警钟。它划出了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把举证责任交给了保险公司那边(毕竟人家信息多、专业强),狠狠遏制了那种“宽进严出”、“事后核保”的坏毛病。 这也提醒所有搞保险的机构诚信才是根本,格式合同再方便也不能免去好好问、好好说的义务。消费者投保的时候也得仔细看条款、如实回答问题、把证据留好。只有大家都讲诚信市场才能稳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