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栾城区政府缺席行政诉讼庭审 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一、事件经过 2026年1月28日上午9时30分,石家庄中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赔偿案件;原告张向新、李玉珍夫妇及其两名诉讼代理人按时到庭,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也已就位,但被告席始终无人。审判长电话联系被告方,对方称“忘了”,未能按时出庭。经核实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审判长依法宣布缺席审判,庭审继续进行。整个庭审约持续一小时,被告方全程未派代表到庭。 二、案件背景 该案被告为石家庄栾城区政府,原告是一对高龄夫妇:张向新88岁,为印尼归国华侨;李玉珍77岁。根据生效判决,1992年张向新与李玉珍回乡投亲,栾城区楼底镇楼底村村委同意向李玉珍发放宅基地,两人随后在该宅基地上建房。2023年9月11日,栾城区政府因征地需要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2025年3月3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李玉珍的宅基地系其于1992年与归侨丈夫回乡投亲合法取得,其在该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合法财产;并确认栾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应依法及时赔偿由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2025年8月22日,栾城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赔偿李玉珍房屋价值损失等38万余元。李玉珍不服该赔偿决定,再次起诉栾城区政府。 三、程序问题分析 本次缺席审判引发关注。根据庭审笔录,被告栾城区政府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分别为栾城区娄底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二级主任科员苏健民,以及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磊。法院已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明确开庭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9时30分、地点为第二十五审判庭,但被告方在收到传票后仍未按时到庭。 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审判长在核实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后依法宣布缺席审判,并继续完成庭审程序,包括原告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等环节,以保障诉讼程序正常推进。 四、各方反应 原告方对被告缺席表示困惑和遗憾。原告诉讼代理人王卫洲律师称,这是一场“氛围非常奇怪的庭审”。他表示,行政诉讼通常应当由双方完成举证、质证、发表意见和辩论,被告缺席使庭审更像“独角戏”,对抗性明显不足。王卫洲还称,其代理多地行政案件中鲜少遇到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并在庭审中建议法院对被告公然缺席的行为依法予以相应处理。 原告女儿张亦晨表示,两位老人十分重视此次庭审,尽管已委托律师仍坚持亲自出庭,在家人搀扶下来到法院,对被告缺席感到失望。 五、官方回应 1月30日,澎湃新闻从栾城区相关负责人处获悉,当天区政府方确实无人出席庭审,具体原因仍在了解。澎湃新闻随后联系该案被告代理人苏健民,对方未就此作出回应,仅称正在开车且稍后有事要忙,之后再次致电亦未获回复。 六、法律意义 本案缺席审判传递出清晰信号:即便被告是政府部门,也应遵守诉讼程序,按时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既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利,也维护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对推动依法行政具有现实意义。 同时,被告未到庭也暴露出个别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重视不足。作为被告,行政机关应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按时出庭、充分举证并依法行使抗辩权,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程序被遵守、权力被约束、争议被理性化解。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依法到庭、充分举证、直面质疑,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司法权威与政府公信的维护。对个案而言,程序的每一次落实都关乎公平;对治理而言,每一次应诉的规范化都在夯实依法行政的基础。唯有让“出庭应诉”成为常态,把纠纷解决在法治框架内,才能以更低成本实现社会预期稳定与治理效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