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部警示生物数据安全风险 跨国合作需筑牢遗传资源保护屏障

当今世界,生物技术已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

国际科学合作在推动生物医药、基因工程等领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开放合作的同时,生物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战略课题。

国家安全部指出,生物领域的跨国合作存在多重风险隐患。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生物样本的非法流失。

部分境外机构以"学术交流""公益项目"为幌子,通过资助研究、提供设备等方式,诱导国内科研单位和企业提供未经审批的生物样本。

更为严重的是,某些不法分子采取走私、虚假申报等违法手段,将宝贵的生物样本秘密运送出境。

这些样本一旦流失,我国在基因专利、生物制药、疫苗研发等多个战略性领域将陷入被动局面。

若被境外势力用于生物武器研发或种族特异性药物开发,将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生物安全。

人类遗传资源数据的泄露风险同样不容忽视。

基因数据被广泛应用于临床疾病诊治、医学药物研究、精准医疗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堪称人类的"生命说明书"。

大规模人群基因数据一旦泄露,别有用心的势力可能利用这些数据分析我国人口的健康状况、遗传特征和族群结构,甚至绘制我国人群的"生物地图",为研发针对性的生物技术手段提供科学依据。

这种风险的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长期、深层的威胁。

生物研究的信息化、自动化特征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隐患。

测序仪、数据分析软件、云计算平台等已成为生物研究领域的必要工具。

但个别由境外公司开发和维护的设备、程序可能在设计阶段被故意植入"后门"代码,成为数据窃取的"隐形通道"。

通过这些隐蔽的技术手段,境外势力可以在不被察觉的情况下窃取我国生物研发的核心数据和商业秘密,直接威胁我国生物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为防范生物数据安全风险,我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对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明确禁止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禁止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提供或开放使用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

境外组织获取和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同样需要依法获得批准。

值得强调的是,法律对国际科学研究合作提出了实质性参与要求。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必须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

这一规定既保护了我国的生物资源权益,也确保了我国对合作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是防范生物数据泄露的重要制度安排。

当前,各科研机构和企业应当深化对生物数据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国际合作项目的审查和监管。

同时,应当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防范通过"学术合作"名义进行的非法数据获取活动。

政府部门也应当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生物数据流动的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走私、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

开放合作是科技进步的重要动力,安全底线则是可持续创新的前提。

生物数据与遗传资源关乎国家战略利益与人民生命健康,既要用制度明确边界、用技术织密防护网,也要在国际合作中坚持对等、合规、可追溯原则。

守住数据安全与资源安全,才能在更高水平开放中赢得主动、把握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