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个别企业通过“搭便车”“傍名牌”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新判决的“滴滴打球”侵权案,再次将此类乱象拉回公众视野。经查,被告企业将原名称“北京颢宸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含“滴滴”字样的新名称后,在体育服务领域集中使用与“滴滴”高度近似的标识。法院审理认为,其App界面设计、宣传物料等多处刻意模仿知名出行平台“滴滴”的视觉元素,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市场竞争的活力来自创新与诚信,而不是对他人商誉的“借用”;“滴滴打球”案提醒各类经营主体:品牌并非可随意挪用的公共符号,企业名称也不是逃避审查的“外衣”。在规则日益清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把合规作为底线、把创新作为主业,才能在更长期的竞争中赢得真正的市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