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3月25日这天,四川乐山市徐浩大桥旁边的水里,有人在裸泳。这事儿持续了一个月,可把周围的市民给烦坏了。有一位大叔实在看不下去,每天都跑到江边去看热闹。他说那个男人大概四五十岁,天天在那儿泡着,就只在腰上挂个救生圈,别的地方都光着膀子。大叔心里直犯嘀咕:“好歹也得穿条泳裤吧,万一小孩看到了多丢人。” 记者拿着这件事去找了徐浩大桥旁边的派出所问情况。青江派出所和苏稽派出所都说还没接到过这种报案,打算去现场看看有没有这回事儿。 那么在公共水域裸泳到底合不合法?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的谭敏涛律师给分析了一下:“裸泳”这事儿虽然法律里没明说不行,但它明显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是说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人,轻则罚款五百块钱以下或者给个警告;要是情况特别恶劣,像这男的这种持续一个月、大白天还在人多的地方露着身子的情况,那最高可是能给关上十天拘留所的。 谭敏涛说水里这种公共区域肯定不是私人的地盘啊,只要是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自己的隐私部位,哪怕只有一次也不行。“情节恶劣”的标准就是看大家的反应怎么样了。如果这男的把别人逼得非要看不可、让大家心里不痛快、扰乱了公共秩序或者伤了未成年人的心眼儿,那就是情节恶劣了。 这种事到底该怎么处罚?主要看你干得有多过分。如果被警察抓到了还死不悔改、还在那儿继续闹下去,那肯定就是情节恶劣了。谭敏涛建议大伙遇到这种情况最好还是赶紧打110报警。根据规定这种事属于“治安类警情”,警察肯定得出警管一管。 咱们在报警的时候最好说得清楚点:“这儿有个人在水里裸泳呢!就在徐浩大桥旁边的水里!天天来!”这样民警才能顺藤摸瓜把事情给解决了。 记者杨冰钰编辑王佳箐任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