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田园小院梦”遭遇合同与政策红线 农村宅基地和耕地是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关系农民基本居住保障,也关系耕地保护和乡村产业发展;贺兰县人民法院近日在审理涉农村宅基地、耕地合同纠纷时发现,部分交易打着“转让”“流转”的旗号突破法律边界,带来资金风险与治理隐患。典型案件中,户籍不在银川市的王某为追求田园生活,与贺兰县某村村民史某先后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院落及果园对价分别为8万元、10万元并当日结清。多年后王某准备接收时发现,涉案院落已被依法征收拆除,果园也已改作他用,遂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费用未果,起诉至法院。 原因——法律属性决定权利边界,市场冲动叠加认知偏差 纠纷症结在于权利属性与主体资格不匹配。宅基地使用权带有明显的居住保障属性,依附于集体成员身份;耕地经营权流转也必须在法定框架内进行。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原则上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成员不得取得或变相取得宅基地权益。现实中,一些当事人把“乡村生活”“低价置业”和“土地增值”预期叠加,忽视政策边界与登记要求;同时,部分交易用私下协议替代合规程序,甚至将“经营权流转”操作成“实质买卖”,导致合同目的与法律效力天然冲突。再叠加征收拆迁、产业调整、用途管控等因素,纠纷往往在多年后集中暴露,维权成本和执行难度随之增加。 影响——既损害当事人权益,也扰动改革秩序与治理基础 此类案件表面是民事合同争议,实质触及农村土地制度运行底线。对个人而言,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受让人不仅无法登记确权、难以实现占有使用目的,还可能面临追款周期长、对方无力返还等风险;对出让方而言,违规交易可能引发后续纠纷、征收补偿争议,甚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乡村治理和改革实践而言,“暗箱交易”“变相买卖”一旦蔓延,容易冲击宅基地改革试点成效,扰乱耕地保护与集体资产管理秩序,也不利于形成稳定、可预期的乡村要素市场环境。 对策——以调解促止损,以释法促规范,推动源头治理 贺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调解与释法并重。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调解,明确指出涉案宅基地与耕地均属村集体所有,王某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转让”“流转”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同时,结合当地宅基地改革试点政策,向当事人说明权利边界与合规路径,引导双方依法解决纠纷。就退款方式,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现实困难与止损需求,促成协商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实现当庭返还款项。 在化解个案之外,法院还通过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一是警惕以“转让宅基地”“购买院落”等名义进行的非成员交易,避免将生活规划建立在无效合同之上;二是准确理解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的是经营权而非所有权,且需符合主体、期限与用途等法定要求;三是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交易,应通过合法渠道、规范文本和必要审查程序办理,切勿以私下支付替代权利确认与登记管理。 前景——依法盘活资源与守住底线并重,护航乡村振兴行稳致远 随着乡村振兴推进,城乡要素流动更为频繁,社会资本和返乡创业群体对乡村空间、产业载体的需求持续增长。如何在守住宅基地制度底线、严守耕地红线的前提下,探索更可行的用地保障方式与乡村居住、文旅消费等新场景,需要制度供给与法治保障同步发力。司法实践显示,强化规则提示、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完善风险提示机制,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形成稳定预期,推动农村土地资源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流动、合理利用。未来,随着宅基地管理、经营权流转、集体资产监管等制度继续细化,并配合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的前端审核、普法宣传与信息公开,此类纠纷有望从“事后救济”更多转向“源头预防”。
该案的妥善解决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表明了司法机关对农村土地制度规则的明确指引。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如何在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与坚守集体所有制底线之间取得平衡,仍需立法、司法与行政合力推进。正如办案法官所言:“守住土地公有制红线,方能确保改革航向不偏。”这起案件也提醒社会:对“诗与远方”的向往,必须建立在法治框架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