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部分单位主体责任虚化、日常管理松散、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突出短板。
火灾一旦发生,往往伴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次生风险,社会关注度高、处置链条长,既考验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也检验政府监管治理体系的精细化水平。
在此背景下,山东出台专项办法,意在把“事故之后怎么查、怎么定责、怎么整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以调查处理的硬约束倒逼责任落实。
原因——从事故治理实践看,一些火灾并非“偶然事件”,背后常叠加多重因素:一是安全投入不足与成本压缩冲动并存,消防设施维护、动火作业管理、电气线路改造等关键环节容易被忽视;二是管理制度与现场执行脱节,培训演练流于形式,风险辨识不到位导致“小隐患”积累成“大事故”;三是部门监管与企业自查存在信息断点,事故调查结论、处罚执行与整改闭环衔接不够紧密,导致震慑效应打折。
新规强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推动违法成本显著高于违法收益,正是对上述痛点的系统回应。
影响——《办法》明确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界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范畴进行调查处理。
按照分级调查原则,一般、较大、重大事故分别由县级、市级、省级政府组织调查,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查组通常设置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三个工作组,形成“管理原因+技术原因+责任处理”的一体化报告体系。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事故调查不再停留在单一环节,而是更强调管理责任穿透、证据链条完整以及处理建议可落地,企业的安全治理水平将被放在制度框架下接受检验。
对策——围绕“谁来牵头、如何协作、证据如何衔接、统计口径如何统一”等关键环节,《办法》提出多项制度安排:一是明确牵头部门与工作流程,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综合与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以及党纪政务处理建议,形成管理原因报告,并在管理报告与技术报告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复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是规范调查组构成,事故调查组可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等组成,并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实行组长负责制;在结论和处理建议出现分歧时,由组长提出结论性意见并附不同意见说明,报请政府决定,增强调查结论权威性与可执行性。
三是强化起火原因认定与事故调查的法制衔接,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清起火时间、部位、起火点以及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事故调查组据此形成技术调查报告并纳入事故调查报告,实现消防调查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证据贯通、结论互证。
四是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明确暂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但消防救援机构仍依法开展火灾调查并出具认定;对可能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情况特别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上级政府也可提级调查,防止“小事故”成为监管盲区。
五是强调事故信息报送中对过火面积等关键指标的衔接报送,推动统计口径与损失评估、风险研判更一致,为后续治理提供更可用的数据基础。
前景——业内人士认为,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越完善,越能形成“查得清、罚得准、改到位”的闭环效应。
下一步,制度效果的关键在于执行:一方面,要推动企业把消防安全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聚焦动火作业、电气安全、仓储物流、人员密集场所管理等高风险领域,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整改验收机制;另一方面,要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推动调查结论、处罚执行、整改复查、警示教育相衔接,形成可复制的治理经验。
同时,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调查处置,有助于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火灾治理格局。
这场制度创新的深层意义,在于将事后追责转化为事前预防的治理智慧。
当每起火灾事故都能转化为精准的安全警示,当每份调查报告都成为完善管理的行动指南,安全生产才能真正实现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的历史性转变。
山东的探索或将重新定义新时代安全生产治理的基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