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很多老年人都开始学会在生前立遗嘱了,主要是家里的老人觉得年纪大了,身体不好,文化水平也有限,写个遗嘱吧,又怕写不完整,写不清楚,还容易出错,所以就会想让别人来代写一下。不过这样的做法其实挺危险的,“形式”上要是有一丁点儿错漏,整个遗嘱可能就白忙活了。我就给大家说说两个真实的例子吧。 第一个例子是张大爷家的事。张大爷和老伴生了一儿一女。老伴去世后,这俩孩子轮流照顾他。有一次张大爷生病了,就找了居委会王主任来帮忙执笔写遗嘱,还找了两位邻居当见证人。当时大家都签了字、按了手印,还注明了日期。张大爷去世以后,儿子想要独吞遗产。结果呢?法院直接说这份遗嘱无效,财产得按法律规定来分——儿子和女儿各得一半。原因就是代书人王主任只在见证人栏里签了名,没在代书人栏里亲笔签名,少了这个关键的手续。 另一个例子是赵某夫妇家的事。他们生了两个儿子赵大、赵二。因为他们俩都不识字,就让长子赵大来代笔写遗嘱。居委会李主任也来见证了一下。三人还有李主任都签了字、注了日期。后来夫妇俩相继去世了,赵大想一个人霸占房产。这回法院还是说遗嘱无效,得按法定继承来分财产。原因就是赵大既是继承人又是见证人身份冲突;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不能充当自己遗嘱的见证人。 其实啊,《民法典》里早就把代书遗嘱的规矩定得清清楚楚了:内容要素必须齐全;人员范围也得严格限定;口述、代书、见证必须得“三同步”。所以在立遗嘱之前咱们一定要仔细自查这几点:有没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代书人有没有在遗嘱上单独签名?见证人之间熟不熟?有没有跟继承人有什么关系?是不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完成的口述和记录?有没有注明年月日?签名是不是本人写的?有没有按手印?如果是打印件能不能证明是由本人口述并确认的?有没有保留录音录像或者书面记录等证据? 把以上这些问题都问清楚、打钩确认了再签字封存吧。只有这样做才能让“身后事”真正变成“省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