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终审判决信托兑付纠纷案 信托公司承担主责代销银行补充赔偿8%

问题:本案源于一笔通过手机银行渠道完成的信托产品认购。投资者沈某于2020年末购买某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47期产品——金额300万元——产品设定封闭期12个月并列示业绩比较基准。产品到期后出现兑付困难,投资者仅收回部分款项,遂起诉信托公司与代销银行,主张信托公司管理违规构成根本违约,代销银行销售环节存在风险测评缺陷、风险提示不足及不当承诺等问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终审判决明确:信托公司对剩余本金及利息承担主要责任;代销银行因适当性义务存在瑕疵,承担8%补充赔偿责任及相应利息。 原因:法院查明并结合监管调查意见等材料认为,争议焦点不在于产品是否“必然亏损”,而在于有关机构是否守住合规底线、是否按金融消费者保护要求完成“识别—匹配—提示—留痕”的销售与管理闭环。一上,信托公司被认定存资金池特征等问题,表现为“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等做法,与监管对资管业务净值化、穿透式管理、禁止资金池等要求不符;在底层资产风险已显现后,仍未做到审慎管理,信息披露不完整,最终被认定构成根本违约,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一上,代销银行虽非产品发行管理人,但作为销售机构负有独立、审慎的适当性义务。裁判指出,代销银行出现合作机构及产品负面信息后虽有询问,但评估与应对不足;对产品集中度、风险控制、投后管理等关键事项的审查较多依赖信托公司提供材料,缺少独立判断;线上销售中风险提示不充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也存在缺陷。在“继续销售而未充分揭示并匹配风险”的情况下,银行需承担相应责任。 影响:该案在责任划分上给出了较明确的指引。其一,信托公司作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对产品设计合规、底层资产审慎管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负有核心义务;一旦触及监管红线或构成根本违约,司法将以“主要责任”予以回应。其二,代销机构不是“通道”,不能以“信息来自发行方”为由免除审查与提示义务。即便损失由市场波动或信用风险触发,只要销售环节存在适当性不足、风险揭示不充分等缺陷,也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三,法院在确定8%责任比例时,也综合考虑了投资者因素。相关信息显示,投资者具备一定金融从业背景和投资经验,这对责任分配产生影响。该处理既强调机构应尽之责,也提示投资者需对自身判断与风险承受边界负责。 对策:从行业治理角度看,此类案件对机构合规与内控提出更高要求。第一,发行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监管要求,避免资金池化运作,强化底层资产尽调、持续管理与风险预警,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充分性与可核验性,尤其在风险暴露阶段做到程序合规、措施可追溯。第二,代销机构需把适当性义务落实到具体流程:建立独立的产品准入与评级机制,对合作机构风险变化、舆情与负面信息进行动态跟踪;线上销售应强化关键节点风险提示与客户确认留痕,确保风险测评真实有效、产品风险与客户风险等级匹配,避免以业绩比较基准替代风险揭示。第三,投资者教育应更贴近真实场景,说明净值波动、信用事件、流动性收缩等常见风险如何影响兑付,推动形成“了解产品—评估自身—分散配置—长期审视”的理性投资习惯。 前景:随着资管业务持续回归净值化、穿透式监管不断深化,围绕“兑付预期”“风险揭示”“适当性匹配”的纠纷仍可能阶段性出现。司法裁判对发行方与代销方职责边界的细化,有助于形成更稳定的规则预期:一上倒逼金融机构以合规与风控能力参与竞争,减少“重销售、轻风控”的冲动;另一方面也促使投资者更准确理解资管产品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基本逻辑。可以预期,未来类似案件中,能否证明“尽调独立、提示充分、留痕完整、处置及时”,将成为机构抗辩与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

这起300万元信托纠纷案的终审判决,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路径,也向市场发出清晰信号:在刚性兑付预期逐步打破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卖者尽责”,投资者也需强化风险意识与自担边界。随着监管要求与司法实践相互衔接,资管市场有望在规则更清晰、信息更透明的基础上运行,为实体经济提供更高质量的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