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跟报销款的区别

张某在2022年1月入职蓝天公司,职位是技术工程师。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里写明,张某的月薪是20000元,规定每个月15号发上一个自然月的工资。到了2023年12月,张某因为个人原因要离职,双方就工资的问题产生了争议。张某觉得,入职的时候双方有个口头协议,除了合同上写的那部分固定工资外,每个月还得另外给他发5000元。这笔钱虽然要提供发票通过OA系统提交报销申请,但实际上那些发票跟他平时干的活儿一点关系都没有,说白了就是公司变着法儿发钱。而且从2022年5月开始到2023年12月为止,公司一直没给他这笔钱,属于拖欠工资。于是张某就跑到了蓝天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去告公司,要求他们补上这笔差额一共10万元。张某提供的OA报销单显示,他每个月能报销5000元。从2022年1月一直到2023年12月,每个月都有一笔这样的报销申请。其中在2022年1月到4月之间的单子都已经审批通过并且把钱付了出去。但是从2022年5月到2023年12月之间的单子有些已经审批了但还没付钱,还有些还在等着审批呢。两边都认可了一点:从2022年元月到2023年12月这一年多里,蓝天公司总共给过张某2万元的报销款。公司那边的说法是:双方压根没约定过有这笔报销款的事,一般都是因为公事出去花了钱才拿票来报的,这属于实报实销,不是工资的一部分,而且发钱的时间也不固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完案子后下了裁决书。张某不服气,又跑到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法院最后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蓝天公司还是不服气又上诉了。二审法院审理后还是维持原判,把他们的上诉请求给驳回了。泽达律师事务所先跃律师针对这个案子做了分析。先说说工资跟报销款的区别吧:工资是老板直接给员工干活的钱酬劳物交换关系强讲究固定性、周期性;报销款呢是员工出差或者因公办事花了钱拿票据跟公司要回的补偿性质比较强因公发生、凭票结算、金额不一定。区分这两者的关键不是看名头起得是什么而是看它到底是干啥的。如果员工报的票跟实际公事没啥关系、金额对不上号、每个月固定发、申请的节奏跟正常发工资的日子一样那说明那些票就是为了走个过场光看形式那这种钱就是真正的工资。所以法院最后支持了张某要那10万块钱的请求。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以报销款的名义把劳动报酬拆分开来发看上去好像能省钱其实是违法的。一旦这钱被认定是工资用人单位就得补上那个亏空;要是因为没给够“报销款”员工被迫走了公司还得准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条文方面《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了老板必须按时足额给员工发钱。如果拖欠或者发少了员工可以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