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改判"送养收钱"案 明确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法律边界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一起改判案例引发社会关注。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感谢费"的送养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民间送养而非拐卖儿童,改判三名被告人无罪。

案件起因于一名女子的现实困境。

2017年,潘某与男友岳某某同居期间怀孕,但岳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

面对未婚先孕的窘境和经济困难,潘某不敢告知家人,决定将孩子送养。

经朋友熊某荣介绍,潘某与在北京工作、婚后多年未育的曾某英取得联系。

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后,于2018年1月在律师事务所签订送养领养协议。

曾某英向潘某支付43000元"感谢费",向中间人熊某荣支付2000元,随后将婴儿带走抚养。

然而,此事后来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犯罪,三人均被一审法院判刑。

二审法院经过深入审理后,对案件性质作出了不同认定。

法院认为,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从动机层面分析,潘某的送养行为源于现实困境而非牟利企图。

她在怀孕期间曾两次前往看守所征求男友意见,在送养问题上反复思考,甚至一度改变主意。

这表明其并非将出卖子女作为获利手段,而是基于无力抚养的客观现实作出的无奈选择。

从过程层面考察,潘某对收养方进行了充分了解和考察。

她深入了解曾某英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和收养意愿,双方还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正式协议,明确约定潘某享有探望权利。

这些细节反映出潘某关注孩子的未来成长环境,体现了送养行为的善意本质。

从收养方角度看,曾某英夫妇结婚十余年未育,曾多次尝试体外受精等辅助生殖技术均未成功,收养愿望强烈且具备良好的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

其收养行为出于真实的家庭需要,而非其他不当目的。

该案的改判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和社会价值。

它明确了在类似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行为和实际后果,准确区分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的界限。

这一认定有助于保护那些因客观困难而进行合理送养的当事人,避免将正当的民间送养行为错误定性为犯罪。

同时,该案也提醒社会各界,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为面临抚养困难的家庭提供更多支持和帮助,从源头上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制度的宣传和规范,引导有收养需求的家庭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愿望。

未成年人保护既需要对拐卖犯罪的“零容忍”,也需要对社会困境的精细治理。

把“感谢费”一概等同于“买卖”,容易用简单逻辑替代法治判断;把送养需求放任于灰色地带,又会滋生非法牟利与侵害风险。

唯有在严惩犯罪与完善救助、畅通收养之间形成合力,才能让每一个孩子在法律的确定性与社会的支持网络中获得更安全、更稳定的成长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