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今天还要聊《妇女权益保障法》?这部法律就是一个盾牌,为我们女性的幸福保驾护航。这个微课堂,我们邀请了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的徐红律师。徐红是个党员,也是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她还是泰州市海陵区十佳公益律师,也是泰州市“幸福护航”巾帼法律专家联盟的成员。 1992年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陪伴我们三十年了。虽然在这三十年里,“男女平等”的理念已经被写进国家意志,但现实生活中依然有不少阴影。就业歧视和家庭暴力这些问题,一直是困扰女性的刺。 让我们先看看一个真实的案例吧:李女士2015年7月入职一家公司做行政主管,月薪3000元。9月份她怀孕了,结果公司在2016年2月给她发了一份通知,说要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协商无果后,这个纠纷被诉至法庭。《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划下了红线:在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这些环节中,单位都不能单方面辞退或解约。只有女职工自己想辞职才能解除合同。 如果因为被违法辞退而失去工作的话,李女士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索赔解除日到恢复日这段时间的工资损失;另一种是接受“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方式,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最高补12个月。 再来看另一个例子:王某结婚后和丈夫赵某生活在一起。赵某不幸发生车祸身亡后,公婆强行把未满周岁的孙子抱走了。王某只好起诉到法院要回自己的孩子。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监护权;父亲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话,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都不能干涉。结果是王某胜诉了,她取得了孩子的监护权。 接下来看看张某和李某的故事吧:张某和李某结婚后经常吵架。2014年张某搬回娘家生活;2015年她发现自己怀有他人孩子三个月。李某起诉要求离婚。有人认为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请求;但其实法律还留了个“后门”。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离婚请求的话;或者女方有重大过错(比如通奸导致怀孕),法院也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张某和李某就是因为这个原因离婚的。 还有一个案例关于女儿继承父母房产的问题:“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种老观念一直影响着很多人。三个儿子背着妹妹把父母8万元存款取光了;结果妹妹发现后要求分遗产却遭拒绝。根据《继承法》第9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中不能歧视妇女;出嫁女儿与儿子平等继承父母财产。 最后一个案例关于丧偶儿媳能不能继承公婆房产的问题:丁女士是个丧偶儿媳,一直供养着公婆并照顾他们;丁女士女儿曾经虐待过老人却被拒之门外;丁女士想分房时遭到阻挠。《继承法》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了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情况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话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还加码了这条规定:丧偶妇女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影响。 这就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政策、法律和法规就是我们的知识库和护身符;经济独立是底气;权利被侵犯时要勇敢站出来维权——沉默就是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