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这天,杨某因腊月杀猪打算卖肉过年的行为,被市监局按规罚了5000元。 这位48岁的妇女本想靠这事儿让家里多添点油盐钱,谁知道一头花了2960元买的毛猪,反而把家里的积蓄都赔光了。 她自己的丈夫身体不好,大儿子因为面子没回家过年,二儿子18岁却有先天性心脏病。眼看快过年了,家里没钱,杨某就在腊月二十三那天买回来一头猪。 宰杀后得了358.8斤肉,自己一家留了16斤过年,剩下的342.8斤全被她拉到狮子山村口摆摊卖。可她刚一摆好摊子,还没开张呢,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就来了。 执法人员给她看了看猪肉,发现上面既没有检疫印章,也没有品质检验章。杨某也没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面对这种情况,杨某哭着求情说:“我是头一回卖猪肉!这就没收我的肉啊?”她还说自己二儿子的心脏病药不能停,能不能少罚点款? 最后结果是这342.8斤肉被没收了,还得交5000元罚款。 交完罚款后,杨某骑了20分钟车去姐姐家借钱。她还打电话给工作人员问能不能把肉还给她。 这种朴素的要求把执法人员的态度和法律条文之间的区别给凸显出来了。 县里知道这件事后表示:如果家里真穷的话,可以去申请补助。 律师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像杨某这种初次违法、危害不严重还及时改正的情况是可以不罚款的。 她的肉根本没流到市场上去造成危害,而且家里又这么困难,罚这么多钱明显是没考虑到实际情况。 法律不光要公正还要有人情味。如果能在执法时多考虑一下这些人情因素的话,那法律就能更有人情味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