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因社保未签正式合同被要求“暂时先不来上班”

2025年,倪某好不容易被嘉兴某景贸易有限公司业务部录用,拿到了录用通知,约定在7月14日上午8时去报到。谁能想到,就在报到那天凌晨两点多,倪某收到公司负责人发来的微信,要求他“暂时先不来上班”。这下好了,倪某的入职计划全泡汤了。更糟糕的是,7月15日是社保申报的截止日期,因为原单位社保关系已经转出,新公司又突然反悔,导致他的社保缴纳面临“空窗期”。为了这件事,倪某跟公司沟通了好几次,只得到一个模糊的答复。因为双方没签正式合同,劳动仲裁也不受理,倪某只好把嘉兴某景贸易有限公司告到了秀洲区人民法院。 负责审理这个案子的是秀洲法院的法官陈道雨。陈法官把审理焦点放在了劳动合同的“缔约阶段”。经调查发现,虽然倪某和某景贸易公司已经达成了入职意向,但倪某还没开始干活,双方也没签书面合同,所以传统的劳动关系还没正式建立起来。要是按普通劳动争议处理,倪某的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发录用通知,劳动者接受并做好准备,这其实就意味着双方进入了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的缔约磋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都得慎重、善意地履行先合同义务。某景贸易公司作为用工方处于优势地位,他们发的录用通知让倪某产生了合理信赖,基于这个信赖他才辞去了前职、办理了社保转移等安排。公司在报到前夕尤其是社保申报关键节点临时无正当理由撤销录用,而且没给出合理解释和协商余地,这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秀洲法院认定某景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了“缔约过失”。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就得赔钱。至于赔多少钱?法官没简单按录用通知上写的工资算,而是综合考虑了倪某以前的稳定收入水平、他找工作需要的时间、岗位的市场薪资标准以及公司过错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经过反复核算权衡,法院酌情判决某景贸易公司向倪某赔偿经济损失一共4万元。 这个案子不仅是帮倪某讨回了公道,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和履行过程一样重要,都得讲诚信。用人单位发录用通知是很严肃的法律行为,没法定或重大理由不能随便撤。如果真有特殊情况要改主意,必须提前主动跟劳动者好好商量才行。 最后嘉兴秀洲区法院的这份判决告诉我们:法律天平要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求职时要注意保存好录用通知、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招聘可不是儿戏,一纸录用通知背后可是有法律责任的。只有劳资双方都守规矩讲诚信,才能把劳动关系搞得稳定又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