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案件,该怎么给他们定个性质?

先讲个背景,咱们来聊聊那些没跟单位签劳动合同的人,万一单位犯事儿了,该怎么给他们定个性质。比如有个理财公司搞非法集资,公司外面请了个销售,这人既没签合同也没拿固定工资,就按卖出去的业绩提成分钱。这时候咋给他定位,他在案子里到底是啥角色,能定成从犯还是主要责任人,这都很关键。 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说的挺清楚,单位犯罪里头,负责管事的领导和具体办事的人都得担责任。那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金融犯罪纪要》)也明确区分了两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是那些在公司里拍板、批准、指挥犯罪的人,通常就是大老板;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是干活的那个人,既可能是经理也可能是普通员工。 这意味着无论是老板还是员工,只要是在为单位办事儿就算数。关键不是看是不是正式工,而是看客观上是不是按单位的意思办事儿,还得看主观上知不知道这事儿犯法还会不会不管不顾地干。 回到那个案例,我觉得这个外聘的销售不该定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算查出来他参与了,也顶多算是个从犯。 客观上看,这哥们儿没签合同也没拿死工资,完全是按提成拿钱干活的劳务关系。他也就是单纯地推产品推销一下,压根没插手公司做非法集资的那些决策、计划或者资金管理的事儿。他就是被动地执行任务而已,这种活儿别人随时能顶上。按《金融犯罪纪要》的说法,这种只是听从命令帮忙干活还没多大作用的人,通常都不会让他负直接责任。 主观上看也很难认定他有罪。作为外聘的人,公司大概率没把实情告诉他(比如公司到底是不是在干坏事),他自己也就想多卖点货拿提成。说白了他根本不明白自己在干什么会犯法或者害人,根本没有那种“故意去做坏事儿还不在乎后果”的心思。这就不符合单位犯罪对责任人的主观要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