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话说北京那边出了新规定,把怀孕、产检和津贴啥的全都给拆开来看了,主要是不想再让女员工在所谓的“三期”里受委屈了。咱先说说小贾那档子事儿,她刚结婚就进了一家科技公司,签了三年合同,试用期是六个月。结果才入职两个月,去医院做常规体检的时候,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这下好了,公司第二天直接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送来了,理由是试用期内怀孕影响工作进度,还搬出了《员工手册》里的条款来吓唬人。 不过仲裁委审理之后觉得吧,这公司那个条款其实就是变相限制女职工生育,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最后判公司得给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说白了就是试用期怀孕根本不违法,公司不能拿“影响进度”当借口把人开了。 再说小栾,她怀孕后每个月固定要去做一次产检,一共五天。结果公司却把这产检当“事假”,不给发工资。她拿出来一堆检查报告和病历去仲裁要求补发工资1505.7元。仲裁委根据规定说产检时间是正常出勤的时间,所以最后判公司补发了864.37元。这事儿提醒咱们,孕期产检根本不用请假审批,工资一分钱都不能少发。 还有小王的事儿更有意思,她一个月工资2万元呢。生完孩子后公司给了2.5万元的生育津贴。她一算发现津贴比自己工资还低啊,于是就去找公司要补差额。公司一开始还想拒着不给呢。仲裁员查了北京市的规定说: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部分必须由单位补上。最后硬是给了1.8万多的补差款。 其实法律早就把这方面都给理清楚了:《宪法》规定生育权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因为性别限制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有《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也都有相应的保护措施。所以说法律早就把这层底托好了。 给企业提个醒吧:那些土政策还是赶紧改一改吧。咱们仲裁员在办案的时候经常能见到挺着大肚子来维权的女职工呢,情绪难免激动。他们就劝用人单位:你们的制度条款不能跟法律对着干啊,不然就是自己挖坑;产检、产假这些本来就是法定的成本,提前算清楚比事后再补要划算得多;要是碰上二孩、三孩这种高峰期的话可以考虑弹性排班或者共享用工之类的灵活管理办法;就算是发现假病假条也是按旷工处理的,“三期”可不能成为免死金牌。 最后我想说的是:平等和尊重才是双赢的起点啊!这次北京把“三期”权益的尺度给定死了就是为了让女员工敢生、能生、生得安心。劳动者得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企业也要主动去对标法规、提前规避风险这才是真正的省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