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 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基础

中央相继发布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和《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将数据产权制度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这些文件明确提出要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体系,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若干部署说明了我国把握数据这个新兴生产要素、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上的战略考量。 然而具体推进中,学界对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理论基础和实现路径存在不同认识。根本原因在于,现有法律理论框架对数据保护的容纳能力明显不足。 从传统理论看,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等各有局限。物权理论强调排他性和优先力,但这些特征在数据流通和共享中反而成为阻碍,与现代数据共享需求相悖。知识产权理论侧重保护知识内容本身,而数据保护往往依附于物理载体,两者的保护逻辑存在根本差异。竞争法虽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数据,但宗旨在于维护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侧重行为规制,难以为数据保护提供全面的制度支撑。 从数据本质看,数据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物,也不能完全纳入知识产权范畴。数据具有多重属性,既包含财产属性,也涉及人格利益。衍生数据主要涉及人格利益保护,记录数据则体现为财产属性。这种复杂性决定了数据保护必须超越单一法律范畴,需要独立的制度建构。 在理论探索中,权利束理论曾被寄予厚望,其优点在于照顾到数据的共享性特征。但该理论在权利集合处理上存在随意性,对权利的删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难以形成权威的保护框架。相比之下,权利块理论通过明晰法律关系各方主体,在不同模块中调整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更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权利块理论通过清晰的主体分类和法律关系分析,明确各权利块的基础架构,为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提供了更坚实的理论基础。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核心在于,将数据的各项权能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这意味着数据的持有者、加工使用者和产品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主体,各自在法律框架内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这种分置模式既能保护数据所有者的基本权益,又能激发数据加工使用者的创新动力,还能保障数据产品经营者的商业利益,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 建立这一制度体系需要在私法和财产法框架内进行深入研究。一上要明确不同类型数据的权属关系,特别是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确权标准和授权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清晰的权能分置规则,使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准确把握自身的权利边界和责任范围,有序参与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产权制度的完善还需借鉴国际经验。许多发达国家数据保护和流通上已有相对成熟的法律框架,我国可以在深入研究其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国情和发展阶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体系。

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既取决于技术进步——更取决于规则供给。以结构性分置为抓手推进数据产权制度创新,本质上是在效率与安全、开放与保护之间建立可执行的平衡机制。把权利边界划清、把流通规则立稳、把责任链条压实,才能让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