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23亿本金连本带利都给退回来

把2013年7月的这笔钱,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跟着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就是吾思基金,一起签了合同,弄出个叫深圳吾思十八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东西。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收来的钱全都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投到云南丰华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那边的宝华寺城中村改造项目里去。这事成了后,金元百利就依约拿出了4.923亿元。钱进到合伙企业账户没多久,确实也是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打到了丰华鸿业公司的账上。可后来刑事判决一出来,才发现不对劲,原来丰华鸿业的实际控制人李锐锋拿到钱以后,大部分都拿去还别人的债了,只有一点点真的用在了合同说的那个项目上。 金元百利觉得自己在签合同时被骗了,就跑去法院告了,说要把这个协议给撤销了,还要吾思基金、合伙的企业还有丰华鸿业公司一起把那4.923亿元本金连本带利都给退回来。一审法院也就是云南省高院一看证据,觉得虽然现在能看到钱在履行合同的时候被挪用了,但这并不能证明吾思基金在一开始签合同时就有故意骗人的心思。再加上那笔钱已经算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了,没经过解散清算就直接让人退回来,这是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矩的。 到了二审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那边,还是维持原判不变。法院仔细查了刑事案卷才发现,并没有证据能说明吾思基金的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在跟金元百利谈之前,就和李锐锋串通好了要骗钱去还旧债。大家当时商量的内容跟合同上写的投资目标也是一致的。钱被挪用其实是他们在后面履约的时候背信弃义了,而不是签约的时候就设了圈套骗人。 至于那份《尽职调查报告》,虽然报告里可能有些地方把管理人说得太厉害了,对还钱的前景估计也有点乐观,但这只是为了做生意做推介时说的话。金元百利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本来就得自己好好查清楚这些情况。不能因为最后结果不好,就说报告当时就是故意编的假话。 至于要求把钱拿回来的事:对于吾思基金来说,它就是个管事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帮着管钱、用这笔钱,并没有把这笔钱的所有权占为己有,所以它没有责任直接把钱退给金元百利。对于丰华鸿业公司来说,它是借钱的债务人,跟金元百利这个合伙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金元百利之前已经代表合伙企业去告了丰华鸿业公司并且打赢了官司要回来钱了,就不能再在这个案子里直接再向它要钱了。对于那个合伙的企业本身来说,只要《合伙协议》还在生效并且没解散清算,有限合伙人就不能随便抽回自己投进去的钱。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把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给驳回了,维持原判不支持他们的请求:既不支持撤销《合伙协议》的请求,也不支持让吾思基金、合伙的企业还有丰华鸿业公司直接把钱还给他们并赔偿损失的要求。 这个案例改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