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砂石商非法采矿案重审受关注 检方追加指控凸显案情复杂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司法进展 罗德红非法采矿案已经过多个司法阶段。根据一审、二审判决,法院认定罗德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2017年至2018年间销售砂石33万余元——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2万元。2025年9月,湖北省高院审查其申诉后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指令十堰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3月16日至18日,此案在郧西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庭审历时三天。目前庭审已结束,法院尚未当庭宣判,案件进入评议阶段。 二、检方追加指控引发关注 重审中,检方提出新的指控内容,成为本案的重要变化。检察机关称,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罗德红除了销售原判决认定的33万余元砂石料外,还非法销售了约1.8万立方米的砂石料,销售金额约95万元。这意味着指控的非法采矿规模扩大了近三倍,涉及金额从33万余元增加至128万余元。检方要求以非法采矿罪追究罗德红的刑事责任,并追缴非法所得。追加指控的依据和证据链条成为本案焦点。 三、辩方观点与事实争议 罗德红的辩护律师在重审中提出无罪辩护,主要观点包括:其一,罗德红系在当地政府授意下进行采矿迁址建设,行为具有政府背景,不存在违背国家意志的故意,未侵害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其二,罗德红企业早在2015年就符合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条件,当地国土局曾两次请示县政府解决办证问题,但一直未得解决,责任应由政府部门承担。其三,关于砂石来源,罗德红销售的砂石包括原砂石场库存、复绿产生、新场地基础建设产生以及从其他砂石场采购加工等四类,并非全部源于非法采矿。 四、历史背景与政府行为 案件背景反映出复杂的历史因素。2012年前后,罗德红与哥哥罗德恒从他人处承包郧西县香李铺砂石场,年承包费25万元。该砂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不久后,二人被告知不能继续经营。2013年10月,根据十堰市委、市政府关于高速路沿线裸露山体复绿的要求,包括香李铺砂石场在内的多个矿场需要实施复绿。据介绍,罗德红和罗德恒放弃赔偿配合了政府复绿工作,县领导多次带队为二人考察选址,最终在香口乡仓房村大沟区域建设新厂。然而,有关采矿手续始终未能办理,直到2019年2月才获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11月至2023年11月。该时间差表明,罗德红在获得许可证前的采矿行为与许可证办理延迟之间存在因果关联。 五、法律问题与司法考量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包括:采矿许可证办理延迟是否构成罗德红非法采矿的合理解释;政府授意下的采矿行为是否应认定为非法采矿;销售砂石的来源构成是否影响犯罪认定;追加指控是否存在程序正当性问题。法院需要在充分审查证据、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综合考量罗德红的主观故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政府行为的影响等因素,作出公正判决。

矿产资源管理一头连着生态底线,一头连着市场秩序。对个案而言,依法审理、以证据定案是维护公正的根本;对治理而言,行政决策与审批服务的同步完善同样不可或缺。让每一次迁址复绿都有清晰边界,让每一项许可办理都有稳定预期,才能在严格保护资源的同时,为守法经营留出明确路径,实现生态治理与法治保障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