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办证滞后与多店经营之下,用工责任如何认定 随着电商经营主体多元化、居家办公常态化,围绕“未办证先用工”“多店共用人员”等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增多。本案中,朱某于2023年3月入职,从事居家客服工作,与经营者口头约定月薪4000元,并接受在线打卡、工作群指令等管理。其后经营者孟某于2023年8月注册个体工商户“某家居店”。朱某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及薪酬标准保持不变,但工资发放主体在孟某与韩某之间不固定。2025年3月朱某被辞退后申请仲裁并进入诉讼程序,用工方提出按“半薪”标准承担责任,争议焦点集中在劳动关系性质及赔偿基数的确定。 原因:以内部经营安排对外转嫁风险的惯性做法 从案情看,部分小微电商经营者在扩张过程中存在“先用工、后规范”的管理惯性:一是以个人名义招用人员、以家庭成员分工协作的方式开展经营,劳动管理与主体登记存在脱节;二是通过拆分业务、分散店铺等方式降低经营风险,却在发生争议时试图将组织复杂性转化为“劳动者只服务其中一部分”的抗辩理由;三是对线上用工“打卡、派单、群管理”等具有从属性特征的用工方式认识不足,误将其视为可随时调整的劳务合作。上述因素叠加,容易造成劳动者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 影响:明确裁判导向,稳定新业态用工预期 乌鲁木齐中院二审认为,尽管营业执照登记时间晚于用工开始,但孟某、韩某作为夫妻共同经营者,对朱某进行了长期、连续且稳定的管理、考勤和报酬支付,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深入指出,劳动报酬4000元系整体约定,不应因用工方内部将业务分布于多家网店而被拆分压低;劳动者亦无义务、也难以区分其劳动成果究竟对应哪一具体经营实体。最终判令孟某、韩某共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4万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300元。 此裁判传递出清晰信号:经营者“办证早晚”不改变已发生的用工事实,不能成为减轻法定义务的理由;家庭式、合伙式经营在对外形成统一用工管理的情况下,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该导向有助于稳定居家用工、远程管理等新型劳动形态的权益预期,减少“主体不清、责任漂移”带来的维权成本。 对策:推动用工主体规范化与证据留存常态化 业内人士认为,防范类似纠纷需从“事前规范、事中留痕、事后救济”多环节发力。对经营者而言,应尽快完善主体登记与用工制度,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薪酬结构、工作时间、考核与解除条件;对多店铺、多品牌协同经营的情形,可通过统一用工主体、集团化管理或合法的劳务外包等方式理顺责任链条,避免以内部安排对外转嫁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应增强证据意识,保存线上考勤记录、工作群指令、工资转账凭证、排班与绩效考核材料等,以便在劳动关系认定、工资基数确认及解除争议中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关部门亦可结合新业态用工特点,加大普法与用工合规指导力度,推动小微电商经营从“经验式管理”走向“制度化治理”。 前景:以规则确定性护航平台经济与灵活就业健康发展 从更长远看,电商行业仍将保持较高活跃度,居家办公、远程协作等用工方式将持续存在。司法实践通过对“管理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要素的综合判断,进一步明确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有利于提升劳动权益保护的可预期性,也促使经营主体在成本核算中将合规用工纳入常态。随着涉及的配套制度与监管服务持续完善,平台经济与灵活就业有望在更清晰的权责边界下实现规范发展、良性竞争。
劳动关系的本质在于保护劳动者此相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无论经济形态如何演变、用工方式如何创新,这一法律精神不应动摇。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明确规则边界,既保障了劳动者权益,也为新业态健康发展划定了法治底线。让劳动者的付出得到应有回报,让法律真正体现公平正义,才能在促进经济发展与保障民生福祉之间找到平衡点,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