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份合同都效力问题,但工程款还是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条款来确定

虽然数份合同都存在效力问题,但工程款还是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条款来确定。比如这个项目,建设单位和甲公司签订了多次协议,价格从3000万元一路涨到1.85亿元,甚至还追加了1.06亿元的补充合同。北京八达岭景区西部停车场就是典型例子,时间线显示:2021年3月甲公司存入3000万元保证金,4月签订了7915万元的正式施工合同,6月扩大范围总价变为1.85亿元,7月又补签了1.06亿元的新增项目合同。到了2022年6月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只愿按最初的7915万元结算。 其实根据法律规定,在数份合同都无效且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就看实际履行哪一份了。如果难以确定实际履行的哪一份,那就参考最后签订的合同。这个案例中法院就支持了承包人的诉求,因为竣工验收前的赶工费和总承包奖等都是按照1.85亿元的条款执行的。所以当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发生冲突时,只要满足合法招投标且内容有实质差异,就可以请求按招投标文件结算。 像某县仿古建筑改造项目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合同里写的是“可调单价,市场价+定额”,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要执行特定定额和信息价。法院直接认定这两者的价款条款存在实质性冲突,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对于那些本可以不招标却偏偏搞了招标的项目也是如此。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又签订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新合同,法院通常会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不过这种情况也有例外:如果是因为地震、疫情等无法预见的客观变化另行签约的话,就不受上述限制了。 另外,现场签证报告才是结算时最关键的凭证。不同的签证形式法律效力也不一样:双方签字的最有效;建设方单方面签字的要看监理是否追认;监理单方面签字的一般不被采信。为了规避风险,最好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写明签证权限;现场签证单上最好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四方签字盖章,并注明作为结算依据。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签名的形式和效力问题:骑缝章、电子签名或者只是打印名称可能被认为是瑕疵证据;签字页必须手写签名加红色公章并注明日期;扫描件需要与原件一致才能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