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免费美容"的承诺,却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困扰。
近日,大连市民李女士向媒体反映,她在美容院签约的"形象代言人"协议陷入退款纠纷,未获得任何服务却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这起个案背后,暴露出美容服务行业在格式合同规范、服务承诺兑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事件起因于一通邀约电话。
今年12月中旬,李女士接到美容院来电,称其被选中成为"形象代言人",可在一年内享受免费美容服务。
这一看似优惠的条件吸引了李女士前往门店咨询。
到店后,美容院工作人员告知,所谓"免费"需要先行缴纳"诚意金",一年内完成36次服务后方可全额返还。
李女士认为次数过多,经协商最终同意签约24次服务,缴纳2680元。
在签约前,李女士曾就服务时间提出具体需求。
由于自己下班较晚,她询问美容院下午5点关门是否会影响服务。
店员当时口头承诺"员工可以加班",这一保证成为李女士最终决定缴费的重要因素。
然而,这份口头承诺在后续服务中并未得到兑现。
问题在首次预约时即已显现。
缴费后仅三天,李女士于12月21日首次尝试预约服务,但多次沟通均未成功。
美容院最终以"冬至放假"为由拒绝了预约。
李女士对此提出质疑:冬至并非法定假日,服务行业以此拒绝顾客缺乏合理性,且店方曾承诺时间灵活,却未能协调。
首次预约失败让李女士对后续24次服务的可兑现性产生严重怀疑。
在未接受任何服务的情况下,李女士提出退款要求。
但美容院以双方签订的《形象代言人确认书》为依据,援引其中"任何一方提前中途终止需支付对方损失费(诚意金金额的30%)"的条款,要求扣除804元违约金后方可退款。
这一做法引发李女士的强烈反对。
她认为,美容院因自身原因无法在合理时间提供服务,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这属于商家违约,消费者不应承担扣款责任。
美容院方面坚持合同约束力。
郑经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美容服务实行严格的"预约制",顾客需提前一到两天预约,"当天约当晚做"不一定能成功。
她强调,店员已告知李女士可等待有客人取消预约,若有空额则可安排。
关于"冬至放假",郑经理解释为临近年关,门店因装修及员工返乡进行了调整,并非针对个人。
郑经理坚持认为双方已签明确合同,消费者对违约金条款是知情的,美容院将依照合同约定退还70%费用,如消费者不接受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专家对此事提出了不同看法。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赵新城律师指出,如该合同属于商家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指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在本事件中,消费者尚未接受任何服务,若因商家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提出解约,商家仍主张违约金条款可能存在法律效力问题。
这起纠纷反映出美容服务行业的几个普遍问题。
首先,格式合同条款设置不够规范,商家单方面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往往对消费者不利。
其次,口头承诺与书面合同存在矛盾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
再次,"预约制"等服务模式的具体规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而非事后解释。
此外,"诚意金"等变相定金的收取方式需要更严格的监管。
目前,李女士已向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投诉。
相关部门应介入调查,判断该合同是否属于格式合同,违约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服务承诺不实的情况。
服务消费的本质是信任与兑现。
任何以“免费”“返还”为名的营销,都必须经得起履约检验与规则审视。
让合同更公平、信息更透明、履约更可预期,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应有保障,也是推动服务行业走向规范化、长期化发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