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市场乱象调查:高价海鲜遭调包 虚假折扣陷阱频现

团购消费作为一种新兴购物方式,因其价格优惠而受到消费者欢迎。

然而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套路"与陷阱开始浮出水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违约更改成为普遍现象 商家随意更改团购套餐内容已成为团购消费中最突出的问题。

上海消费者杜女士购买了价值1300余元的团购套餐,其中包含价值近700元的松叶蟹。

她在下单前特意到店确认了蟹的来源并预订了包房,但两天后商家却单方面将松叶蟹替换为仅60余元的面包蟹,并声称"有权更改菜品"。

类似情况并非个案。

福建消费者张女士购买的KTV低价团购券,在国庆期间被商家以"无法使用"为由拒绝兑现,而平台页面上则悄然加上了"国庆禁用"的规则。

这些行为的本质是商家的单方违约。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指出,消费者下单购买团购券并完成付款后,消费者与商家的交易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商家单方面变更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标准,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商家不能以"团购商品概不退货"或"对团购券拥有解释权"等格式条款来推卸责任。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兑现原套餐的服务内容和标准,若商家确实无法履行,消费者可要求全额退费并获得相关损失赔偿。

虚假标价制造虚幻优惠 除了套餐"缩水",虚假标价也成为团购乱象的重灾区。

北京消费者马女士在某平台购买煎饼团购券,平台显示原价15元打六折后为9元,但到店后发现该煎饼的实际原价仅为8元。

这种做法通过虚构商品原价再以折扣形式销售,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商业惯例,"原价"应为经营者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该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价格,并需有交易票据为证。

商家不可随意标注原价。

陈音江强调,虚标商品原价再以折扣名义销售,是通过虚假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诱导消费者交易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可以此为由要求商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退款难问题突出 团购的价值在于让利与便利,更在于契约精神与诚信经营。

面对不断翻新的“套路”,唯有以清晰规则约束变更,以严格责任压实承诺,以透明机制修复信任,才能让“看得见的优惠”真正转化为“经得起兑现的体验”,让消费市场的活力建立在公平与守信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