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出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新规 明确禁限放区域与时段

春节及清明等传统节日,群众燃放烟花爆竹需求集中,既承载民俗情感,也对城市安全治理、消防应急、环境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为回应社会关切、规范燃放秩序,中山市出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对“哪里能放、何时能放、怎么安全放”作出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安排,推动从经验管理向规则治理转变。

问题:燃放需求与安全风险并存。

节日期间人员流动大、活动密集,烟花爆竹在短时间内集中燃放,容易在住宅密集区、楼道阳台等空间引发火灾伤人事故;同时,交通枢纽周边、油气等重点单位附近燃放,可能叠加爆炸、次生灾害风险。

此外,燃放残留物清理不到位也易造成复燃,引发纠纷与安全事故。

如何在尊重传统与守住安全底线之间取得平衡,是城市精细化治理必须回答的问题。

原因:城市空间结构变化与管理边界需要清晰化。

随着城市建设加快,人口聚集度提升,高层住宅、城中村、商业综合体等场景增多,消防救援难度和隐患密度同步上升。

另一方面,烟花爆竹零售点、祭扫人流、婚丧喜庆等活动分布广,若缺乏统一标准,容易出现“各自为政”“标准不一”,导致监管成本上升、执法尺度不一、群众无所适从。

此次规定通过分区禁放与限放、列明禁放地点清单、明确节日时段窗口,旨在用规则把风险源头管住、把管理责任落到具体场景。

影响:划清“红线”“边界”,降低事故概率并引导文明风尚。

规定明确,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石岐街道、东区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五桂山街道、港口镇以及翠亨新区马鞍岛片区为禁放区域;其他镇街及翠亨新区除马鞍岛以外区域为限放区域。

对限放区域,允许燃放的品种限定为安全系数较高、环境影响较小的个人燃放类产品,并将允许燃放时间明确为: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七;元宵节当日、清明节假期、端午节当日、中秋节当日、重阳节当日、冬至当日等节日时段的每日9时至20时。

通过“区域+时段+品种”三重约束,既为群众留出必要的民俗空间,也为城市管理设置可执行的边界,有利于减少夜间扰民、降低火灾风险并缓解节日空气质量压力。

在重点场所管控方面,规定列出多类禁止燃放地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及轨道交通枢纽与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重要军事设施等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保护区、医疗机构和学校及养老机构、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楼层住宅范围内的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立交桥和地下通道等空间。

同时,针对零售场所周边的安全距离提出更细要求,强调在零售点外一定范围内禁止燃放地面类或升空类产品,并要求相关权属或管理单位设置醒目禁放标志、明确范围并承担管护责任。

这些措施指向同一目标:把最容易引发群死群伤或重大事故的高风险点位纳入严格管控,避免“明知危险仍燃放”的管理漏洞。

对策:以分类管理、登记引导与部门协同提升执行力。

规定提出,在限放区域内的农村地区,如在允许燃放时间外因婚丧嫁娶、庙会等活动确需燃放爆竹,燃放人应在燃放前到所在地村(居)委会登记,内容包括燃放时间、种类、数量等,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残留物清理。

这一安排体现了“尊重民俗但不放任风险”的治理思路:通过前置登记与责任明确,将燃放活动纳入可追溯、可管理的范围,减少无序燃放带来的公共安全外部性。

在祭扫场景治理上,规定明确全市公墓园区为可燃放区域,由民政部门负责安全指导,公墓园区需划定集中燃放点、确定燃放时间并组织引导祭扫者集中、安全燃放,禁止在非指定地点燃放。

此举有助于将高峰时段的人流与火源集中到可控区域,既满足群众表达追思的情感需求,也降低山林火灾、垃圾残留和踩踏等风险,推动文明祭扫与安全祭扫相统一。

同时,规定强调燃放应遵循尊重传统、安全文明原则,鼓励少放、不放,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替代性产品,并鼓励群众举报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对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情形,视情节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燃放后不及时清理残留物引发火灾或事故的,也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

这些条款释放出鲜明信号:管理不是“劝导式”,而是“有章可循、违法必究”,以刚性约束强化制度权威。

前景:从“禁与放”迈向更高水平的城市安全治理。

随着规定落地,下一步关键在于执行细化与社会共治:一方面要加强节日前后的宣传提示与现场引导,推动群众知晓禁放范围、允许时段和禁放场所;另一方面要把风险点位纳入网格化巡查,完善应急预案与消防力量前置,提升快速处置能力。

更长远看,随着替代性产品普及、文明燃放理念深入人心,节日氛围不必完全依赖高强度燃放来营造,社会对安全、宁静、清洁环境的公共期待也将转化为治理升级的动力。

中山市此次烟花爆竹管理新规的出台,体现了城市治理中传统与现代的融合智慧。

在守护年味的同时筑牢安全底线,需要政府、企业与市民的协同努力。

这一探索也为其他城市平衡民俗与公共安全提供了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