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入职后因怀孕多次请假被拒,最终被判决给赔偿10.1万元。她24岁时进入了一家位于上海的公司,每个月给她的工资有1.5万元。后来公司把她派到西安分公司去工作。入职7个月后,张女士结婚并怀孕了,医生诊断出她有先兆流产的情况。张女士向公司申请了病假、婚假和产假,但这些申请都没有得到批准,而且公司还不给她支付工资。于是,张女士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仲裁。一审判决公司给张女士赔偿10.1万元,这等于她在公司工作了7个月的工资总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这起案件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再次证明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非常到位。这次案件提醒企业老板们注意员工的权益保障,要给员工买社保和应有的假期。如果劳动者遇到不公正待遇时应该像张女士一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