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拒绝员工奔丧假被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名厨师因亲哥哥病危去世,向单位请假遭拒后离岗奔丧,最终被用人单位辞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劳动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该案引发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管理制度平衡的深入思考。 事件回顾显示,2023年8月,乔某某养老中心担任厨师工作。当其亲哥哥病危时,乔某通过微信向后厨经理请假15天,并主动表示可以申请不带薪假期。经理以无法批准长期假期为由拒绝。8月20日晚,乔某哥哥去世,乔某随即告知经理将立即返乡,并于8月25日返回北京。然而,用人单位随后向乔某发送辞退信,指控其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主要辩词集中在两个上。其一,丧假主要适用于直系亲属,兄长去世不在法定范围内。其二,乔某未经同意请假,影响了工作正常开展。该立场反映了部分企业对规章制度的机械理解,将制度条款作为绝对标准,忽视了人伦事务的特殊性。 法院的判决逻辑值得关注。北京三中院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戒措施,必须综合考量用人单位业务性质、劳动者违纪情形、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措施等因素。在本案中,乔某主动请假、主动表示可以不带薪、及时返岗等行为表明其并无恶意。用人单位在不准假的情况下,以擅自离岗为由解雇员工,有违公序良俗。 这一判决触及了现代劳动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公序良俗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时,不能违背基本的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共秩序。在亲属丧事这类涉及人伦的重大事务面前,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体现人文关怀。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在告诉用人单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有温度,不能沦为机械的条款堆砌。 从劳动法的实践层面看,这一案例提示了几个重要问题。首先,关于丧假的适用范围。虽然法律规定丧假主要适用于直系亲属,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亲属的丧事完全不值得考虑。用人单位应当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为员工处理重大人伦事务预留合理的灵活空间。其次,关于请假程序的处理。当员工因突发情况无法按常规程序请假时,用人单位应当本着善意原则进行沟通协商,而非简单地以程序不当为由拒绝。再次,关于惩戒措施的适度性。即使员工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不能动辄采取最严厉的解雇措施。 该案判决对用人单位的启示在于,现代企业管理需要在制度刚性和人文关怀之间找到平衡点。完善的规章制度固然重要,但其制定和执行必须考虑到员工的合理诉求和人伦需求。建立更加人性化的请假制度、明确突发情况的处理流程、完善惩戒措施的分级体系,这些都是企业应当重视的方向。 对劳动者而言,这一判决强化了法律对其基本权益的保护。它表明,即使在用人单位拥有较大管理自主权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劳动者在遭遇不公正对待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关系既是契约关系,也是社会关系;面对亲属去世等突发事件,制度与人情不应对立。企业既要依法管理,也要尊重社会公德;劳动者既要遵守流程,也要及时沟通。唯有细化规则、把握分寸,才能在保障机构运转的同时,维护劳动关系的底线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