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er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期间,曾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些实务问题进行过深入研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发布了相关操作指引,以指导律师处理此类案件。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因工程设计变更要求调整价款,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处理原则。如果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那么就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增减部分进行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的,则可以参考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主张调整价款的一方需要对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原因和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此外,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当事人也有权要求调整价款。如果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价格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且合同没有约定风险负担的,法院可以在市场风险范围之外酌情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具体数额可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相关意见确定。如果一方原因导致工期或材料供应延误,过错方需承担相应差价部分的工程款。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也有严格规定:修改应由原单位或经其同意委托的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现文件不符合标准时应报告建设单位,后者有权要求修改或补充重大修改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中标后拒签合同纠纷也很常见: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实践中常出现拒签情况的是由于双方对实质性内容有争议。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改变中标结果或放弃中标项目的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相关责任属于违约还是缔约过失还有争议当事人诉前或诉中自行委托鉴定效力认定:如果共同选定机构出具意见且无重大问题一般不支持重新鉴定单方选定机构出具意见则可能不被采信二审中申请鉴定的处理:一审未鉴定导致事实不清且有必要时二审可以准许但有例外情况一审已鉴定过的一般不允许重新鉴定二审认为基本事实不清需要鉴定的可发回重审法律法规依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还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来源为法学笔记与法律讨论作者为col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