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宝山区人民法院最近处理了一起很有意思的劳动纠纷。事情是这样的,2020年入职的陈某是一名高级工程师,2024年3月因为他负责的项目撤了,公司就把他调去培训。结果到了2024年6月,公司突然发给他一张书面警告,说他有5次工作时间睡觉超过半小时的行为。第二天,陈某又收到了三份口头警告,理由分别是擅离岗位、吃饭和用私人电脑。公司就把这些口头警告合并成书面警告,说陈某一个月内累计有两次书面警告,构成了严重违纪,于是就把他的劳动合同给解除了。 陈某觉得很冤枉,他在法庭上说外卖配送太慢了,拿到饭之后就在工位上吃了。至于离开岗位,大部分时间也很短,比如去茶水间、上厕所或者接工作电话。他觉得这些行为都不是什么大错,公司的处罚太过分了。法官沈璐在审理时发现了一个关键点:监控显示陈某确实在工位休息过,但其他同事也有类似情况,公司之前并没有管过。而且陈某离开工位的时间大多很短,有些还不到30分钟。 法院指出公司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在培训期间倒查监控,把过去的行为都翻出来凑数升级处罚,涉嫌故意制造解除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应该符合比例原则,陈某的这些行为本来可以通过提醒或教育来纠正的。但公司没有提前警示员工,而是事后一次性处理最严厉的解除措施。法院认为公司强行合并警告来凑数认定“严重违纪”,这个依据是不合法的。 最后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了。按照法律规定的两倍经济补偿标准来算,给陈某支付赔偿金一共11.3万元。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法律专家说这个案子主要是要分清楚“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的区别。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公司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但这次案子里公司的规章制度有点不合理,处理程序也有问题。 宝山法院的这个判决给以后类似的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这也提醒了企业要注意合规管理,不能把日常小问题随便当成严重违纪来处理。只有建立一个既保护企业正常运营又保障员工尊严的环境,劳动关系才能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