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扫”和“搜包”到底谁该负责任?

张阿姨在超市买完东西,结账的时候只给了一件东西,收银员叫住了她,提醒还有一件没扫。张阿姨才想起第二件已经放袋子底下了。工作人员顺手一摸,袋子里又掉出两件没付钱的零食。负责人赶紧跑过来,请她去办公室“核实一下”。没过十分钟,张阿姨就头晕、想吐、尿失禁,倒在地上不动了。大家赶紧报警叫救护车,员工们把场地清理了,给她扇风喂水,等救护车来了才敢松口气。医院给张阿姨拍了个CT,结果显示脑干出血,情况非常危险。出院后,张阿姨把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共十六万多元。她觉得是超市搜她的包给她吓出病的。法庭上,超市拿出了三段视频来解释事情经过:收银区的视频显示,张阿姨自己补扫了第二件商品;核查区的视频显示员工只是轻触了一下袋口;办公室的视频显示负责人先递水再询问病史,全程没有发生冲突。证人也证实了这些情况。法院认为超市只是履行了初步调查义务,没有侵权行为。法官依据《民法典》规定判断超市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束了却留下了一些问题:“漏扫”和“搜包”到底谁该负责任?超市能不能设置温馨提示提醒大家把包装好的商品放传送带上?我们能不能给忘扫码的人留一些容错空间,也给自己加一点理性缓冲?答案可能不在法律条文中,而是在每一次扫码、解释和理解中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