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
犯罪嫌疑人莫某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主动认罪认罚,但经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后,最终获得存疑不起诉决定。
这一司法实践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严格执行证据标准、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担当。
案件起因于2024年7月,在沪务工人员莫某应雇主牛某请求,为帮助其规避经济纠纷中的财产处置风险,同意担任牛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莫某基于对雇主的信任,未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潜在法律风险进行充分了解,便完成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仅一个多月后,该公司对公账户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莫某因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
2025年5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面临巨大心理压力的莫某主动表达认罪认罚意愿,希望尽快结束诉讼程序,恢复正常工作生活。
然而,承办检察官并未因当事人的认罪态度而简化审查程序,而是敏锐地意识到法定代表人身份与犯罪主体认定之间的复杂关系,坚持以客观证据为准绳进行深入审查。
检察官通过详细讯问,重点核实莫某对公司账户使用情况、授权流转过程等关键信息的知晓程度。
调查发现,莫某作为普通务工人员,对公司实际业务范围并不了解,也未就账户使用事宜与牛某进行专门沟通确认。
进一步调查显示,牛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不久,便将公司网银设备和营业执照以200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但对买方真实身份及账户后续使用情况均不知情。
为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然而,由于牛某尚未到案,相关"买方"身份无法查明,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经过全面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莫某明知公司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
2025年10月,经公开听证程序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麻城市检察院依法对莫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同时,检察机关启动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反向衔接程序,认为莫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对公账户交由他人处置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起案件的处理过程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坚持严格证据标准的执法理念。
承办检察官表示,认罪认罚态度不能成为降低证据审查标准的理由,每一起案件都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这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产业化、链条化特征,相关帮助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在此背景下,准确区分无知被利用与明知故犯,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执法智慧和专业水平。
司法公正既体现在对犯罪的有力惩治,也体现在对证据不足案件的审慎止步。
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是一场系统工程,既要以更严密的制度堵住账户工具被滥用的漏洞,也要以更严格的证据标准守住“疑罪从无”的底线。
让每一起案件经得起事实检验、法律检验与社会检验,才能真正筑牢公平正义的防线,并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可靠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