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不参与考核老吴的年终奖到底是啥?

老吴2019年进了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干市场总监的活儿。到了2022年1月,他到了退休年纪,就向公司提了离职申请,打算24号办完事就走人。结果,他在办手续时被公司通知,说因为已经申请退休,就没把他算进2021年的绩效考核里去了,所以拿不到那年的年终奖。老吴心里觉得不公平,毕竟他在2021年整年都把活儿干完了。他先是找了劳动仲裁机构帮忙,后来又直接上了法院打官司。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接手了这个案子。法庭查明,这家公司在2021年年底其实给其他还在职的人发了考核通知,但没给已经提交退休申请的老吴发。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说,之前发邮件规定过:谁要是在奖金发下来之前走的人就不参与考核、也分不到奖金。对于这个争议点,法院仔细分析了一番。 首先,关于年终奖到底是啥性质。国家统计局有个文件说得很清楚:奖金算工资的一部分。这案子里的年终绩效考核奖金,明摆着是跟你干得咋样挂钩的,说到底就是你干活赚来的钱,不是老板随便给的什么好处费。 其次,“离职不参与考核”这条规定管不管用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矩,公司想定啥跟咱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得先跟大家商量,走民主程序才行。可这家公司只是随便发个邮件说说就算数了,根本没履行那些法定的协商步骤。这种内部意见拿出来想压着咱们工人头上就免责任了?不行! 再来说说这次具体的事儿。虽然老板有自己定奖金的权力,但得讲道理、守信用。老吴是2022年1月因为到岁数退休才走的,人家2021年一年的活都干满了、合同义务也都履行完了。公司光拿他在奖金发下来之前办了退休手续当借口,就把他踢出考核圈和分配圈,这不是变相抢人家辛辛苦苦赚的钱吗?这既没道理也不公平。 最后因为公司拿不出证据说老吴不符合拿奖金的具体条件,也没法把其他员工的情况拉出来做比较,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了、二审也支持了老吴的说法。法庭参照公司上一年给老吴发的年终奖标准,判公司把2021年的4万块钱绩效考核奖金给补上。 这个判决挺有参考意义的。它再次告诉大家:劳动报酬权是咱的核心权利,奖金也受法律保护着呢!老板当然有权根据情况定激励规则,但这规则的制定得合法合规才行,不能拿内部规定或者老板的一句话就随便剥夺工人该拿的工钱。尤其是像老吴这种因为岁数大退休这种客观原因走人的员工,过去的功劳更得算得清楚、回报得足。 这次判决不光是维护了马上要退休的老吴的权益,也给企业敲了个警钟:你们要规范点用工管理、合法行使自主权才行。这有助于把劳资关系搞得更和谐、更稳定、更公平一些,也体现了咱们法院在平衡双方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上的积极作用。